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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辐射应急预案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270号)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政府(管委会):结合实际,制订本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辖区应急领导机构,负责辖区内辐射事故的先期应急响应工作,规划人员疏散路线和集中地,完成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加强互联网信息监测和管理,正确引导舆论。(3)市应急办:协助市领导处置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向市领导和省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4)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网络建设项目及其它辐射事故应急所需项目的立项与审核。(5)市公安局:负责及时将“110”接报的辐射事故信息上报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辖区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负责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撤离工作;组织打击辐射事故信息造谣等违法行为;负责或指导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6)市民政局:负责安置受灾人员生活,提供食品、饮用水、住所等基本生活保障;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协调灾后重建工作。(7)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应急网络、应急监测设备采购和运行维护经费,保障辐射事故处置经费,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8)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并指导较大辐射事故(三级)现场应急处置;实施辐射事故现场应急监测;及时向市政府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突发辐射事故信息;起草事故新闻通稿;负责牵头或协助上级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协助公安机关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承办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9)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10)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三防办):负责我市管辖海域突发辐射事故的海洋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价,发布海洋辐射污染信息;负责协调市水务集团保障应急期间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等水务设施正常运行,配合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对城市公共供水、排水受到的污染情况进行检测和处置。(11)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及时将“120”接报的辐射事故信息上报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协调辐射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组织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组织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健康影响评估;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参与辐射事故其他相关应急处置行动。(1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监督管理,参与辐射事故调查。(13)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参与食品、药品辐射污染事件的调查。(14)珠海警备区:负责协调其他驻军单位防化部队参与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15)市气象局:负责开展实时气象监测,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提供气象监测信息、辐射扩散的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测,为辐射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技术支持。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需要,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开展相应工作。各成员单位机构改革后职责有调整的,由承接其职能的单位继续履行相应职责。3.2?日常办事机构珠海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主任由市环境保护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环境保护局、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是:(1)负责传达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的事项并检查落实情况;(2)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警机制,及时收集、分析辐射事故相关信息;(3)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对可能演变为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辐射事故的,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4)指导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习;(5)负责与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和信息交换工作;(6)建立辐射事故应急值班制度,公开值班电话;(7)负责编制应急响应总结报告。各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环保部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3.3?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发生辐射事故时,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负责事故现场的指挥协调工作。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下设舆情信息组、综合协调组、现场监测组、现场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卫生组。应急现场指挥部场所及相关保障工作由事发地辖区人民政府负责。(1)舆情信息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应急办、市舆情中心、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2)综合协调组: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各响应组有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负责各响应组的现场指挥调度和后勤保障;负责向现场指挥部与专家组之间的沟通和信息(技术意见)传递;指导辖区开展工作;对应急行动的终止提出建议。(3)现场监测组: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辐射监测人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辐射监测人员组成。负责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制定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必要时派遣专家或监测人员,加强现场应急监测工作;对辖区开展事故后期跟踪监测和去污后环境监测提供技术支援;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4)现场处置组:由市环境保护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制定事故处置方案;负责事故现场放射性污染的处理、处置;提出外部处置力量支援建议;负责对事故进行研判;必要时,配合有关部门对易失控的放射源实施收贮。(5)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相关人员组成。指挥或指导当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任务;接到现场指挥部发出的人员疏散指令后,指挥或指导辖区政府(管委会)做好人员疏散;负责或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组织协调公安机关支援力量。(6)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相关人员组成。组织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等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剂量评价工作;组织协调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健康影响评估;组织协调卫计部门支援力量。3.4?专家组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聘请核与辐射、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公安及法律方面的专家组建辐射事故专家组。专家组主要职责:负责重要信息研判;参与辐射事故等级评定、预测事故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负责应急响应行动的技术指导,提出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善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应急演练和评估工作,对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参与辐射事故科普宣传和应急知识培训。图1珠海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图 ?4?预防预警4.1?信息监控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环境保护局对市内核技术利用项目进行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Ⅰ、Ⅱ、Ⅲ类放射源信息,Ⅰ、Ⅱ、Ⅲ类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自然灾害(如台风等)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核技术利用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4.2?预防工作核技术利用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辐射源实施有效监控,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4.3?预警工作根据辐射事故分级及辐射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进入预警状态后,采取以下措施:(1)市辐射应急办公室根据事件的波及范围、严重程度和事件等级,报告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并建议启动相应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发布预警公告。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重大辐射事故(二级)及以上预警信息由省有关单位统一发布);(3)现场指挥部协同辖区政府(管委会)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4)现场指挥部指令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辐射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5)现场指挥部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6)现场指挥部调集辐射事故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5?应急响应5.1?信息报送与处理5.1.1?信息来源(1)辐射技术应用单位及其上级单位报告;(2)环保、公安、卫计部门发现;(3)其他。5.1.2?信息分类(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2)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3)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4)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5)放射性物质泄露造成的辐射污染事故;(6)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事故;(7)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5.1.3?信息识别辐射事故责任单位根据信息来源和有关情况进行信息识别,初步判断是否属于辐射事故。对突发辐射事故进行评估:(1)评估内容:明确突发辐射事故性质和类别,预测可能的涉及范围、发展趋势及其对人体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突发辐射事故的级别,评估现有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得当,应急能力是否达到控制突发辐射事故的需求等。(2)快速评估步骤:通过对突发辐射事故发生地区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并迅速对现有信息资料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为技术行为和行政行为决策提供依据。相关人员无法判别时,应立即报告其上级领导。专家组对快速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提出对现有应急处置措施的改进意见,并对行动方案提供咨询意见。5.1.4?应急信息通报市应急办、环保、公安、卫计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或发现辐射事故后,应立即互相通报情况,并马上报告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市人民政府、通报事发地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重大辐射事故(二级)及以上事故同时报告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5.1.5?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辐射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发现辐射事故后,必须立即向所在地辖区应急办、环保、公安、卫计部门报告,并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发生较大辐射事故(三级)及以上事故,事发地辖区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初步判断事故级别,报告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事故信息原则上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时,也可越级上报,但应同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属于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和较大辐射事故的,应在1小时内报告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发生一般辐射事故,事发地辖区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在1小时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5.1.6?报告方式与内容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1)初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见附件1),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类型、污染方式、污染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2)续报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采取的应急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事故经验教训,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需开展的善后工作,并填写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见附件2)等。5.2?分级响应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发生辐射事故时,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应急办、环保、公安、卫计等部门报告。辖区相关部门接报后,应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响应。5.2.1?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应急响应一般辐射事故经辖区辐射事故应急机构确认,由事发地辖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行动,并将辐射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情况报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上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跟踪事态发展,加强研判,视情况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或派专家、救援力量、提供专业救援设备支援。5.2.2?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应急响应较大辐射事故经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确认后,由其报请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并按下列程序响应:(1)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协调相关领导、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在2小时内赶赴事发地现场,成立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增援;(2)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有权采取以下临时控制措施: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组织控制事故现场;发出警告、报警和指令;当干预水平达到响应限值时,实施让公众进入室内或者留在室内、隐蔽、撤离的措施;受影响的地区交通管制、治安保卫;控制受放射性污染的农副产品、食品和饮用水等;(3)事发地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立即启动辖区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的相关信息;在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协助市环境保护局组织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组织动员、指导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和疏散撤离工作。(4)市环境保护局组织辐射监测机构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实施应急监测,划定受污染区域,并持续跟踪监测数据,直至应急处置终止。必要时提请现场指挥部协调上级辐射监测机构提供技术和装备支持。(5)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设立医疗卫生救援点,对现场的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和卫生学处理,确定人员放射损伤程度,视情况转移至专科医院治疗,协助环保部门进行人员受照剂量监测工作。必要时提请现场指挥部协调上级卫生机构派出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6)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依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在现场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开展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及时向现场指挥官报告本单位的处置情况。(7)核技术应用单位是突发辐射事故的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紧急调动本单位的应急资源全力开展或配合政府部门的处置行动。(8)专家组参与事故等级的评定、事故危害程度和范围的确定、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和事故后果的评估等工作。(9)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将辐射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并视情请求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支援。5.2.3?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Ⅰ、Ⅱ级)应急响应特别重大或重大辐射事故经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防止辐射污染蔓延,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在采取Ⅲ级相应措施的基础上,建立与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随时报告事故进展情况。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在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5.3?外部支援当发生辐射事故时,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可以向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寻求外部支援。外部支援力量作为各应急组的后续投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主要包括专家队伍、专业技术队伍、特殊装备等。专家队伍:由省内外辐射防护、放射医学、环境监测、气象、公安及法律方面的专家。主要职责:负责重要信息研判;预测事故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负责应急响应行动的技术指导,提出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善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专业技术队伍:由省内外辐射环境监测、放射医学诊疗、放射性废物(源)收贮处置等方面的专业技术队伍。主要职责:负责支援现场辐射环境监测队伍;负责支援市(区)医疗队伍;负责放射性废物(源)收贮处置的技术指导,辐射事故后期处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特殊装备:主要包括γ相机、无人机辐射监测仪、放射源搜寻监测系统、便携式X-γ剂量率仪、表面污染监测仪等。5.4?应急监测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辐射事故事发地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请求省生态环境厅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或请求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力量直接参与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市、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应明确专人负责辐射应急监测工作。5.5?安全防护5.5.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5.5.2?公众的安全防护现场指挥部指导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向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指导意见;(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提出污染范围控制建议,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4)必要时,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对易失控的放射源实施收贮。5.6?通信联络市、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保证通信渠道畅通。主要包括本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络,与本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联络,与上级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联络;与事故责任单位的联络等。5.7?事故通报与信息发布5.7.1?事故通报(1)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他地市辐射事故应急机构通报情况;(2)接到辐射事故通报的市内非事发地辖区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应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并向本级政府报告。5.7.2?信息发布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辐射事故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工作。辐射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5.8?应急终止应急响应终止应具备下列条件:(1)环境放射性水平已降至国家规定的限值以内;(2)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或可控;(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必要。特别重大或重大辐射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较大、一般辐射事故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应急状态终止后,应进行应急总结和事故后续工作。6?后期处理6.1?后续行动(1)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辐射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检查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放射源或仍未查清下落的,由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部门作阶段报告,并提交给同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市环境保护局对公安部门的侦察工作给予技术支持;(2)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事故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对遭受辐射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辐射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3)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进行后期环境辐射监测,制定去污计划及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6.2?善后处置(1)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对参与事故应急响应的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对事故影响区域的居民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市、区民政部门按规定给予抚恤;(2)由事发地辖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6.3?总结评估(1)市、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查出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2)根据事故级别,市、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对辐射事故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进行总结,总结1个月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3)根据应急实践经验,市、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本级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本级预案。图2珠海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7?保障措施7.1?资金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根据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需要将相关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7.2?物资装备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配置相应的技术装备、安全防护用品和有关物资,保证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定期保养、检验和清点应急设备和物资。7.3?通信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系统,确保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处置机构、专家组间的联络畅通。7.4?技术保障建立辐射事故预警系统,组建专家咨询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故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辐射事故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队伍。7.5?宣传、培训与演习7.5.1?宣传市辐射应急办公室加强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和辐射事故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7.5.2?培训市辐射应急办公室加强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处置等专门人才。7.5.3?演习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定期开展突发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提升应急指挥协调和快速反应能力,必要时进一步完善本预案。8?附则8.1?名词术语解释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放射性物质泄露及铀矿冶、伴生矿开发利用中超标排放,造成辐射环境污染等。8.2?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8.3?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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