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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珠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珠府函〔2020〕65号)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08日 有效性:失效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保障我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0〕18号)及《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0〕95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如下:一、横琴新区、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万山区、高栏港区城乡低保标准调整为1100元/人/月,城乡补差水平分别不低于651元/人/月和538元/人/月;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城乡低保标准的1.6倍(即1760元/人/月)。二、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各区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市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特困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0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珠海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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