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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新(改)建立体过街设施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府办函〔2019〕130号)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0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新(改)建立体过街设施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2日珠海市新(改)建立体过街设施实施意见随着市域人口和机动车保有量的日益增加,我市部分区域机动车交通流量和人口密度快速增长,慢行过街需求亦日益旺盛,部分地区现状道路人行过街设施已不能满足行人过街需求,人车冲突、过街安全等问题日益突显。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立体过街设施建设程序,提高立体过街设施建设效率,特制订本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已纳入计划,由市、区(功能区)实施的按政府投资程序推进的新(改)建立体过街设施。二、实施原则(一)为避免重复建设,新(改)建道路(含市政道路、普通公路,下同)有立体过街需求的应将立体过街设施纳入道路建设项目中一并实施。(二)新(改)建立体过街设施由各区(功能区)自行研究确定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鼓励社会捐赠。(三)立体过街设施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尽量设置垂直电梯;在商业人流密集区可设置自动扶梯,非人流密集区一般不设置自动扶梯。三、建设程序(一)单独实施的立体过街设施原则上由各区(功能区)负责组织实施,其基建程序按照市政设施基建程序执行;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立体过街设施与道路的实施主体保持一致,其基建程序按照相应道路建设基建程序执行。(二)各区(功能区)应根据道路设施情况、群众过街需求等因素择机启动立体过街设施建设,建设方案由各区(功能区)结合道路特征和周边环境自行确定;纳入道路建设项目的立体过街设施建设方案以所在区意见为准。(三)各区(功能区)负责实施的立体过街设施建设计划应在项目立项后1个月内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四、市、区费用分摊原则(一)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对各区(功能区)新建的立体过街设施由市级财政予以补助,其中:横琴新区(含洪湾一体化范围)不予补助,其他各区(功能区)按照最高不超过立体过街设施预算金额(不含征地拆迁、管线迁改和青苗补偿费)的50%进行补助。征地拆迁、管线迁改和青苗补偿费由各区(功能区)负责。(二)由市级统一建设的立体过街设施,各区(功能区)应按照上述费用分摊原则承担部分费用。(三)相关资金拨付和上解程序按照《关于印发〈新一轮财政管理体制政府投资项目市区共担建设资金安排暂行办法〉的通知》(珠财〔2015〕14号)执行。五、其他事项本意见印发前已立项的过街设施不调整费用分摊比例,并由原单位继续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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