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改《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珠建〔2024〕297号)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功能区),各有关单位,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为进一步完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切实营造更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有关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对《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一、删除第十九条第三款中的“对于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参照《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执行。”二、附件1《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D1)》1-1、2-1、3-1、3-2、5-6部分评价内容和分值修改如下:(一)将“1-1企业在珠海有固定办公场所(营业执照所注明的地址须与现场办公地点一致)。80平方米以上加10分,120平方米以上加15分,200平方米以上加25分。”修改为“1-1?企业在珠海有固定办公场所(营业执照所注明的地址须与现场办公地点一致)。80平方米以上加5分,120平方米以上加10分,200平方米以上加15分。”(二)将“2-1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规划设计奖、园林工程奖),园林绿化行业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型专利。一等奖或金奖加40分,国家发明专利加40分,二等奖或银奖加30分,三等奖或铜奖加20分,实用型专利加20分。”修改为“2-1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规划设计奖、园林工程奖),园林绿化行业国家发明专利、实用型专利。一等奖或金奖加30分,二等奖或银奖加20分,三等奖或铜奖加15分。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加20分;实用型专利每项加5分,上限20分。每项获奖、专利只能申请一次加分。”(三)将“3-1国务院:与园林绿化建设有关的通报表扬。每项加分40分。”修改为“3-1国务院:与园林绿化建设有关的通报表扬。每项加分60分。”(四)将“3-2国务院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园林绿化建设有关的通报表扬。每项加分30分。”修改为“3-2国务院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园林绿化建设有关的通报表扬。每项加分50分。”(五)将“5-6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认为施工企业表现优秀的,可申请加分。每个项目加5分。”修改为“5-6项目施工过程规范有序,无违法违规行为,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认为施工企业表现优秀的,可申请加分。每个项目加20分。”三、删除附件1《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D1)》1-5、1-6、1-7、2-2、2-3、3-3、3-4、3-5、3-6、3-7、4-1、4-2、4-3、4-4、4-5、4-6、4-7的评价内容,原4-8评价内容序号调整为4-1。四、将附件2《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D2)》“2-19企业未执行‘支付专户’制度,未按规定按时支付工资。每发现一次扣3分。”修改为“2-19企业未执行‘工资支付专户’制度,未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每发现一次扣5分。”五、将附件2《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D2)》“5-1本市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认为施工企业表现极差的,可申请扣分。每个项目扣5分。”修改为“5-1本市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认为施工企业表现极差的,可申请扣分。每个项目扣20分。”六、上述评价内容在本通知施行前已进行加分或者扣分的分值和有效期保持不变。本通知自2024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