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珠海国家高新区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区抵御财政风险的能力,保障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规范财政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政风险,是指自然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中各种突发因素严重损害我区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从而形成财政领域的各种显性和隐性风险。财政风险准备金是本着审慎、稳健的公共财政管理原则,为抵御和消除上述财政风险,根据区党委、区管委会的决定,由财政部门专门设立的专项资金。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管理主体为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第二章资金筹措第四条财政风险准备金的来源:(一)当年区一般预算收入超收形成的新增财力部分。按照年度调整预算超收部分的一定比例,在每年年终结算时提取。(二)根据预算年度政府承诺担保或偿还的债务额,按一定比例安排的预算资金。(三)当年区国有土地出让金收入超收而形成的新增财力部分。按照年度调整预算超收部分的一定比例,在每年年终结算时提取。(四)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扣除相关成本)、国有产权转让(扣除相关改革成本及区管委会确定的支出外)和专营费收入。(五)除国家规定专款专用的资金外,从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中分别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六)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收入。(七)财政风险准备金实现的增值部分。第三章资金使用和审批第五条财政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严重影响我区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且在年度预算中无法安排资金的重大事项。使用范围包括:(一)区管委会承诺偿还的政府性债务。(二)特大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三)区党委区管委会确定的其它重大支出。第六条对来源于国有土地出让金超收收入的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对其他来源的财政风险准备金可以统筹使用。第七条财政风险准备金使用的审批程序:(一)相关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及资金使用方案。(二)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三)财政部门将审核后的方案提交区管委会研究决定。(四)财政部门根据区管委会决定从财政风险准备金专户划拨款项。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第八条财政风险准备金由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进行专户管理,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专门分类核算财政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使用和结存等情况。第九条监察、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履行相应的管理、监督职能。定期对财政风险准备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上报区管委会。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条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联合对财政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强化支出责任,切实化解财政风险。第五章附则第一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负责解释。(珠高〔2012〕41号,2012年5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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