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惠阳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14日 政策文号:惠阳府办〔2023〕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产权归属明确、责任主体落实、权责利统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证农村供水工程良性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根据相关供水管理规定及《广东省农村供水工程建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广东省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方案》和《惠州市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方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是指向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镇和村庄等居民区及分散住户、单位供应生活生产用水的活动,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管网向农村延伸部分,不包括农业灌溉供水。农村供水工程,包括水源工程、取水和输水设施、水处理设施、配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者是指负责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管理的管理单位、组织和个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用水协会或组织、管理人员。第四条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和公共建筑用水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促进工程良性运行。第五条区政府对全区农村供水工程负总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规章制度和对工程建后服务体系的建设进行指导、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保护;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水质监测网络建设、农村供水工程水质监测和工程水质改善技术指导与监督;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水源地水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地保护范围的划定;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工程水源涵养林的保护和监管;区供电部门负责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水质监测费用及对有关费用进行监管;区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城市、城镇供水向农村扩网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区审计部门对水费、水质监测等费用的管理和使用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工作;供水工程所在镇(含街道,下同)是各类农村供水工程的具体监管单位,负责日常的监督指导工作。第二章工程管理第六条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成立管理单位或明确管理责任人,实行管理责任制,积极推行专业化管理和农民用水协会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管理单位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规范和监督。各镇要督促供水管理单位加强用水协会建设,推行用水户参与的工作机制,让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一)以国家投资或补助(包括省、市、区级财政投资)为主修建的城镇供水工程或跨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各镇组织成立企业性质的供水管理单位或委托负责农村供水工程日常的监督指导工作的部门负责管理,供水管理单位为市国资委下属单位的,则由市国资委对应的下属供水管理单位负责管理。以上供水管理单位均需按照水利部《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要求合理配置岗位人员。(二)以国家投资或补助(包括省、市、区级财政投资)为主修建的单村独立供水工程,由镇委托负责农村供水工程日常的监督指导工作的部门或工程所在村委会或受益范围内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管理,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管理责任。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在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镇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负责组建。经用水户协商同意,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行使用水协会的职能。(三)由国家补助、群众自筹和社会资金共同投资,以社会资金为主或联股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或跨村供水工程,由镇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为项目法人,镇负责农村供水工程日常的监督指导工作的部门和受益村参与管理。具备条件的,建议由镇收回管理权并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四)由个体户独资和企业实体投资修建的供水工程,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为投资者,受益村参与管理。具备条件的,建议由镇政府收回管理权并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第七条建立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用水协会、业主、供水点要接受区农业农村水利、财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还要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定期向区政府报送水质检测报告和运行报告,真实反映供水单位的运行状况。第八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相应的管理制度指引,指导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或协会建章立制,建立工程管护的良性机制。供水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农村供水工程安全运行。第九条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人员)的基本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保护水源和农村供水工程及节约用水知识。(二)依法保护农村供水工程及其设施,维护工程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三)负责工程运行管理,包括工程各项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确保水质合格安全,满足用水需求。供水单位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建立包括水源卫生防护、水质检验、输配水管网、净水设施与设备、岗位责任、运行操作、交接班、维护保养、计量收费等运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制度加强日常运行管理。(四)建立工程运行管理档案制度,归档资料应真实完整,并由专人管理。归档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供水工程竣工报告、竣工图纸,工程招标合同、设计文件、图表、验收文件、工程决算、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财产清单等;供水工程运行中的交接班记录、水质监测记录、水源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第三章水源与水质管理第十条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关系到农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镇、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区生态环境部门、区自然资源部门、工程管理单位、行政村及受益区群众,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水水源不受破坏的责任和义务。各镇、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区生态环境部门、区自然资源部门及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者要加强供水水源水质的管理和保护,防止在水源保护区内发生任何有可能污染该水域水质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征得供水单位的同意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区生态环境部门的批准。第十一条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由各工程所在镇、行政村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提出申请,再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划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由各镇在取水点设置明显的标志和保护告示,区生态环境部门提供行业技术指导,相关标示及保护告示设置所需费用由各镇自筹解决。(一)以库塘取水的,严格控制不得在库塘汇水面积以内修建工矿企业,不得从事有严重污染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二)以河流取水的,在取水点上游3000米、下游50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范围内不得堆放有污染水质的废渣、垃圾及其他有害物品。(三)以山溪、山泉取水的,在取水口上游汇流区域范围内,不得从事污染水质的生产经营活动。(四)以打井、建池取水的,除应有工程措施外,单井保护半径不小于50米,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污染水质的生产经营活动。(五)在用水量保障上,应优先满足农村供水工程水源需求。库塘取水的,优先保证生活水源;河流、山溪、山泉取水的,上游不得随意截流;打井取水的,在其保护范围内不得再打其他生产经营性用水井。第十二条农村供水工程构筑物应由当地政府、行政村划定工程保护范围,设置明显标志,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影响供水的其它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建、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等。第十三条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者要加强对水源工程设施定期观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供水工程管理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当地镇、区卫生健康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及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启动农村供水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第十四条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者要建立以水质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建立年度水质评价报告制度,发现异常现象,及时查找原因,采取补救措施,确保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区有关部门按政策规定对水质进行跟踪监测。(一)区生态环境部门对全区农村供水水源进行监督,定期对水源水质进行监测,水源水质监测所需费用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二)区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农村饮水监测点,每半年对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一次水质检测,如发生影响水质的情况,供水单位增加检测频率,检测数据报区人民政府、各镇及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水质监测所需费用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三)日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供水工程,应设立水质检测实验室,配备水质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开展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日常监测。同时承担本镇域内日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供水工程的日常水质检测工作。第十五条供水工程取水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在取水口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计量设施,自觉缴纳水资源费,遵守取水许可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第十七条凡因开矿、建厂或进行其它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和工程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恢复水源等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受损者进行赔偿。第四章供水管理第十八条农村供水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群众饮用水需要。第十九条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个人)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按协议规定供水。所有用水户必须安装水表,按计量收费。严禁用水户擅自改动、拆除供水设施和私接管道取水。第二十条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提前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水户的,供水单位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告工程所在村委、镇及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区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和区卫生健康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农村供水工程业务技术指导,对工程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鼓励管理单位(人员)技术革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第二十二条为有效预防、尽力控制和消除农村供水因水源不足、水源水质污染、供水设施被破坏造成的危害,确保供水安全,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供水应急预案,并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章水价核定及水费计收第二十三条农村供水工程的水价要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的承受能力,按“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以国家投资或补助(包括省、市、区级财政投资)为主修建的城镇供水工程或跨村供水工程、由国家补助、群众自筹和社会资金共同投资修建的股份制城镇供水工程或跨村供水工程,其水价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合理核定。城镇自来水企业向农村延伸供水,自然村原则上按总分表设置,个人和单位用户原则上直接抄表入户,实行面向农村用户的同网同质同价制度;以国家投资或补助(包括省、市、区级财政投资)为主修建或由个体户独资和企业实体投资修建的单村供水工程,其水价由村民委员会或受益户自主协商制定,区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指导和帮助经营者建立数量、成本等台账制度,及时协调化解供用双方的价格争议。第二十四条农村供水工程严格执行按月抄表收费制度。用水户按计量交纳水费。用水户在接到交纳水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付水费。第二十五条农村供水工程水费的收取和使用实行“水价、水量、水费”三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水费的使用接受水务、发改、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二十六条加强供水计量表的配置管理。供水管理单位(人员)要根据用户日用水量的大小及变化情况科学配置计量装置,对用户水表统一管理,建立水表台账,定期检查、修校,以提高计量的准确性。第六章管护经费第二十七条探索建立多元化的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经费投入机制,通过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取及社会捐助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保证项目运行维护的资金需要,确保工程管理到位、良性运行。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部门解读【图文解读】一图读懂《惠州市惠阳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202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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