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07日 政策文号:河府〔2020〕19号 有效性: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和《中共河源市委办公室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河委办发〔2019〕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河源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河源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中央、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下级政府的返还性支出和一般性转移支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其中,涉农资金按照《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规定管理。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目录清单制,目录清单内的专项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专项资金目录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提出,报市财政部门汇总形成目录清单,报市政府审定。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包括主管部门、专项资金名称、设立年限、主要用途、绩效目标、资金规模、审批权限等内容。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一经确定,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作调整。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目标明确、绩效优先、标准科学、管理规范、公正透明。专项资金应当按规范程序设立,并根据资金绩效进行调整、管理和动态统筹。第五条市业务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预算应与部门预算同步编报,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在部门预算批复后应达到可执行状态。属于应急、抢险类项目的,以及市业务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定“以奖代补”方式组织项目的,在预算编报阶段可以不落实到项目单位。第六条专项资金应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市财政部门、市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建立专项资金生命周期绩效管理制度。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拟定市本级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指导市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负责审核专项资金设立、续期、压减和撤销,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三)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组织编制、审核汇总、综合平衡,以及专项资金整体调度和统筹安排;(四)负责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的汇总、编制、调整和报批;(五)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部署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组织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续期绩效评价报告,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六)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第八条市业务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二)加强对专业机构、有关中介组织以及专家的管理,依法制定相应惩戒措施,确保项目评审规范、资金安全;(三)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设立和续期申请,开展续期评价,清理期满退出的或者被撤销的专项资金,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目录和预算,提出专项资金调整意见,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四)负责发布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信息,实行专项资金项目从申报指南(通知)发布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资金退出的全周期管理;(五)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受理并审核具体项目申报,办理资金拨付,组织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并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六)负责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七)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第九条其他部门职责:市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申报单位对申报事项的完整性、真实性及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并配合市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完成相关统计、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资金使用单位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约履责,并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第三章专项资金设立第十条市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设立专项资金;部门对照分管行业领域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要求,梳理各项政策,研究确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即细化专项资金承担的工作任务。第十一条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明确的政策依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符合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及公共财政投入方向;(二)具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原则上每个专项资金明确一个市业务主管部门,避免多头管理,确需两个或者以上市业务主管部门的,应当确定一个牵头部门;(三)具有明确的存续期限,专项资金首次设立期限不超过5年,确需续期的,每次续期期限不超过5年;(四)具有明确的管理要求,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支持对象、支持范围、支出标准和具体用途等科学、合理,满足预算管理要求和财力保障可能;(五)符合市场规律,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不得设立专项资金;(六)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用途相同的专项资金。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设立:(一)市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对照分管行业领域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研究确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二)市业务主管部门应通过内部集体研究、实地调研、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等方式,对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研究论证。属于国家、省政策要求和市委、市政府重大部署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研究论证;(三)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进行前置性审核,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专项资金的设立依据、规模、期限、具体用途、支持对象、支持范围和绩效目标提出审核意见;(四)经审核符合设立条件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议;(五)市政府审议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纳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设立专项资金应当专题研究,专文申请,不得在其他文件中附带提出设立专项资金的申请。第十三条纳入目录清单的专项资金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后,由市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经批准续期的专项资金应当及时修订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项目库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组织申报”的原则做好项目准备,原则上提前一年组织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和排序择优,具体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基础建设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再安排专项资金。具体按照《河源市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1年之前进行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并将评价和审计结果报市财政部门。第十六条市业务主管部门研究认为专项资金确需续期的,应当在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6个月之前按照专项资金设立程序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设立程序报请市政府审议。第十七条市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在编报预算时,应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专项资金进行调整、压减或撤销。包括:原设立的目标任务已完成,不必再安排的;审批政策依据等发生变化,不适合再安排的;支出结构不合理,使用分散的;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发现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整改无效的;绩效评价结果为中、低、差的;群众满意度低的;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连年结转结余的。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实行到期退出制度。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不再续期或者在存续期内被撤销的,市财政部门不再安排资金预算,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后续管理工作。第四章预算编制第十九条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程序,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提出本部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并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结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结果,对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需求提出审核意见,汇总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报送市政府审定。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编制完成后,如因新增专项资金、调整资金规模等原因需要调整,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第二十条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第二十一条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以执行为导向,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根据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编报专项资金预算,纳入本单位部门预算,并按要求明确编列到市直或县(区)。未列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的,不安排预算。第二十二条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一)市业务主管部门将专项资金预算随同其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市财政部门(以下称“一上”);(二)市财政部门审核市业务主管部门“一上”数据,并下达预算编报控制数(以下称“一下”);(三)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一下”控制数,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将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随同其部门预算草案再次报送市财政部门(以下称“二上”);(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部门预算草案后,由市财政部门批复下达(以下称“二下”),市业务主管部门按批复的预算执行。第五章预算执行第二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制定预算执行承诺书,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后,报分管市领导批准,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定期对照分析,评估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应按照资金性质分类确定。(一)支持经济发展、面向生产经营性质领域的专项资金,分配方式根据相关规定管理;(二)支持社会事业发展、面向非经营性领域的专项资金实施项目,主要采取专家评审、公众评议及市业务主管部门内部集体研究等方式分配;(三)支持民生事业发展、面向个人的专项资金实施项目,应明确分配标准、人数等,采取因素法或公式法分配。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以下程序报批。(一)年初预算已明确使用单位和具体支出项目的专项资金,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按内部审批程序办理。(二)年初预算未明确使用单位或具体项目、需要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从部门储备项目库中遴选符合条件的项目,按轻重缓急的原则,结合上级相关专项资金统筹考虑,提出资金分配使用方案。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及调整方案应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市业务主管部门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按程序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后,报送市领导审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原则上应一次性提出,不分次进行报批,其中分配的资金额度在10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市领导同志审批;100万元(含)至300万元的,经分管市领导同志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市领导同志审批;3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经分管市领导、分管财政的市领导同志审核后,报市长审批;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三)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市业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要求办理资金分配、下达。市级预算安排对县(区)专项转移支付,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45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市本级组织实施的项目,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将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应在接到市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资金分配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正式下达预算。(四)市业务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资金分配方案的,市财政部门应及时作出提醒并报告相关分管市领导。经督促后仍未及时作出有效整改,导致未能按规定时限下达资金的,由市财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收回资金。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加快支出进度。当年未使用完毕的资金按照财政结转结余办法办理。项目实施完毕后,市业务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要按照“谁审批具体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自主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并及时将验收或考评结果报市财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专项资金严格按经批准的预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新设立专项或增加额度;年中经批准出台新政策的,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对确需调剂的事项,按预算法和财政部门规定办理。对专项资金调剂额度占该专项资金总额的10%以下的,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报市财政部门核准办理;达到10%及以上的,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报市财政部门核准后,再按程序报分管市领导审批;达到20%及以上的,或调剂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需经分管市领导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市领导审核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每年预算调剂办理时间最迟不超过9月底。第二十八条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对专项资金实行动态统筹。第六章预算监督第二十九条预算执行阶段,市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事前支持项目和事后支持项目的不同类型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监控,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责成项目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执行。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与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监控并通报。第三十条预算年度终了及预算执行完毕,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评。市业务主管部门对部分项目或县区开展绩效评价,形成自评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市财政部门结合市业务主管部门绩效自评情况和当年工作重点,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部分专项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或自评抽查,将绩效结果汇总报市政府。第三十一条市业务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要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跟踪监控。市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预算法及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第七章信息公开第三十二条市业务主管部门是本部门分管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公示的责任主体。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以适当方式公开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县(区)业务主管部门、用款单位参照市级做法,对管理过程产生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公示。第三十三条除涉及保密要求和重大敏感事项不予以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开。主要信息内容包括:(一)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二)各项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三)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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