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珠海国家高新区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珠海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主园区范围内使用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非营利性工程项目(信息化项目除外),包括学校、医院、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消防等。项目总投资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上述项目纳入小型工程管理。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是由区管委会确定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的制度。第四条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为区建管中心、区管委会确定的具备项目管理条件的企业和其他单位。项目总投资200-1000万元项目原则上由区建管中心代建,1000万元以上项目在代建单位预选库内选择。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与工程建设管理要求相适应的全过程项目管理能力和项目管理经验;(三)具有与工程建设管理要求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工程管理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等专业力量;(四)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组织架构、完善的管理体系、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五)具有良好的资信水平,代建单位和主要专业责任人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相关黑名单;(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代建单位的确定: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资质能力、人员力量、工程业绩、履约评价、社会信誉、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考察,组建优质的代建单位预选库,并报区管委会批准同意。代建单位预选库原则上以区建管中心、市、区具有代建能力的国有企业为主。区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项目专业分类及预选库单位特长,按以下程序确定代建单位:委托区建管中心代建的,由区建设主管部门报分管建设的区领导审批;委托区属国有企业代建的,由区建设主管部门报分管建设、国资的区领导审批;委托市属国有企业代建的,由区建设主管部门报区管委会审批。第五条项目主管单位、代建单位双方签定代建项目《代建协议》,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业主的职责。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六条区发改和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审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二)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三)安排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四)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五)对建设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评价;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项目经区管委会同意后,项目主管部门向代建单位下达建设任务,内容包括: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工期、总投资额、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等;(二)协助代建单位办理立项、用地、规划、环保、消防、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三)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四)按项目实施情况向区发改和财政部门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及调整申请;(五)参与工程验收,组织资产移交。第八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依据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建设要求,开展工程前期工作,组织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等,办理项目立项报批手续;(二)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监理、施工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投标情况和中标合同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和报批工作;(四)负责项目用地、规划、环保、消防等有关手续报批;(五)组织施工图设计并报审;(六)负责招标文件的审核把关;(七)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八)按规定向区发改和财政部门申报工程进度款,并按月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九)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报批,接受审计监督;(十)负责工程档案的整理、汇编和移交,会同主管部门办理资产移交。(十一)在工程保修期内组织和督促施工单位、设备安装单位、设备供应商履行保修义务。(十二)每半年度和工程竣工后,代建单位应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履约自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安全控制、信息管理、合同履约和综合能力情况等。第九条区建设主管部门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建设行为及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等进行监管,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协调项目主管部门对代建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客观公正评价,实时公示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每半年度向区管委会报告。第十条项目使用单位提出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参与项目的设计、工程验收和资产移交。第十一条区纪检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第三章项目组织实施第十二条代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投标,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等进行施工管理。第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结算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并接受审计监督。第十四条代建单位自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3个月内,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办理资产移交及不动产登记手续。第四章代建管理费第十五条除区建管中心代建的项目外,其他代建项目按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计取代建管理费,按以下费率计算。工程总投资额费率%1000万元以下2.01001-5000万元1.55001-10000万元1.210001-50000万元1.050001-100000万元0.8100000万元以上0.4第五章奖惩规定第十六条由区建管中心代建的项目,因代建单位的责任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由区建设主管部门对区建管中心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除建管中心代建的项目外,因代建单位的责任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从代建管理费中抵扣,工期每延长一个月扣除代建管理费5%,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扣除代建管理费50%,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扣除代建管理费10%,代建管理费不足以抵扣的,由代建单位负责偿付。代建单位与工程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降低工程质量等其他违法行为,扣除代建管理费并依法律追究相关责任。代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建设管理部门暂停其参与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格半年:(一)履约评价有一次不合格的。(三)签订代建合同后因自身原因不实施或拒绝实施受委托工程的。代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建设主管部门将其清除出预选库并列入黑名单:(一)因违反法律、法规组织招标或者违法指定专业承包人等违法行为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处罚的。(二)将代建项目名义上或实质上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三)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环境事故的。(四)因自身管理原因造成区管委会及区内有关部门受处罚、重大经济损失的。第十八条除区建管中心代建的项目外,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财务竣工决算未超出批复总概算、未发生安全事故、未发生欠薪及其他违法违纪事件等5个条件的代建项目,委托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等次。考核优秀、合格等次的可以给予项目管理奖励金。工程财务竣工决算金额奖励金备注1000万元以下40万元考核优秀、合格的项目分别给予100%、80%的项目管理奖励资金。1001-5000万元60万元5001-10000万元80万元10001-50000万元120万元50001-100000万元160万元100000万元以上200万元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实行时间、解释部门]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原《珠海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珠高〔2016〕125号)废止。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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