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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城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梅州市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梅市府〔2009〕9号),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梅州城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管理。本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是指财政部门安排资金,对符合贴息条件的个人给予最高贷款额度20万元、最高贴息期限5年的贷款贴息。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梅州城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工作,市建设局负责资格复审,市财政部门负责贴息的发放工作。第二章贴息对象与条件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对象,为新购商品房(含新购二手房)的财政核拨经费或核拨补助的中央、省属驻梅及市直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第五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已在管理中心按时足额缴存了住房公积金;(二)申请人应当在2009年2月9日至2010年2月9日的期间内,在梅州城区(含梅县新城)新购商品房(含新购二手房)并签订了《梅州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合同》;(三)申请人在贷款期间,无违规偿还贷款本息的行为。每套新购商品房(含新购二手房)不论产权人多少,只能享受一次性贷款贴息。第三章贴息额度、期限与利率第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期限,以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之日开始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借款人月供的利息按规定作相应的调整。第七条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超过20万元、期限超过5年期的,按最高20万元和实际贷款年限计算前5年的财政贴息;(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20万元、期限不足5年期的,按实际贷款额度和贷款年限计算财政贴息;(三)申请贷款期限满5年而不足5年提前还贷的,按实际发生的时间计算财政贴息。第四章贴息申请材料第八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由申请人填写并经申请人及其配偶工作单位审核盖章的《梅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配偶无工作单位或无收入来源的,由所居住社区或街道审核盖章;(二)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三)授权银行按月扣划贷款本息的卡折;(四)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购房合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五)新购“二手房”的应提供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一份;(六)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第五章贴息办理程序第九条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采取借款人申报、管理中心初审、建设局复审、财政部门发放的办理程序,每年4月、10月为贴息申报月,实际贴息金额按年计算,每半年支付一次。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借款人申报。借款人于每年4月、10月持有关资料向管理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二)管理中心初审。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初步拟定贴息对象名单与贴息金额。(三)建设局复审。管理中心将申请材料、初定名单递交给市建设局,市建设局对申请人的购房情况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管理中心负责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四)财政部门发放。财政部门根据建设局审核后的贴息对象名单,分别于每年的7月、12月底前将贷款贴息金额划入贴息对象的银行还贷账户内。第六章其他第十条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由管理中心负责查实及收回贴息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资格。第十一条本细则自2009年2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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