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专利促进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8日 政策文号:汕府办﹝2017﹞2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函〔2015〕266号)、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等5部门印发的《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量和质量的意见》(粤知规〔2015〕47号)、《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121号)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2016〕69号)、《中共汕尾市委、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省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汕尾发〔2016〕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专利申请资助工作,鼓励专利申请的积极性,推动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着力打造一批具有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的企业,以知识产权助推创新,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及拥有量,更加有效促进专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利促进工作项目经费是指由省、市级财政安排用于提高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优化专利申请结构,保护创新成果,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支撑的资助资金。第三条市知识产权局是专利促进项目资助经费分配使用的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理机构承担或者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业务或事务。第二章专利申请资助第四条专利资助范围和资助额度(一)专利申请与授权资助对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以本市地址申请专利,并符合以下之一:1.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2.本市户籍的居民;3.至申请本项目资助时,在本市工作且连续购买社会保险2年以上(含2年)的个人;4.户籍为本市全日制中小学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二)专利资助额度: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后每件资助3500元(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不再给予资助)。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获授权后每件资助2000元。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2.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atentCooperationTreaty,简称PCT)途径申请境外专利,国标检索单位书面意见(237表)或者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409表)显示所有权利要求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单位申请的每件资助3000元人民币,个人申请的每件资助2500元人民币。3.获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人民币;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港澳台除外)获授权的专利每件资助4000元人民币;获得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500元人民币。同一PCT申请最多资助2个境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4.在校学生参加地级市以上各类发明创新大赛的作品,申请专利代理机构为本市地址的每件资助500元。第五条每代理1家企业的首件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对本市专利代理机构(含外市代理机构在本市登记注册二年以上且上年度汕尾属地纳税额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分支机构)首件申请每件给予500元的资助。同一机构同一年度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万元。对电子申请率未达到100%的机构不予资助。第六条对当年专利申请量比上年增长100%以上的企业,专利申请量比上年增加10件以上(含10件)且其中发明专利申请占20%以上的企业,一次性资助4000元;专利申请量比上年增加20件以上(含20件)且其中发明专利申请占20%以上的企业,一次性资助5000元;专利申请量比上年增加30件以上(含30件)且其中发明专利申请占20%以上的企业,一次性资助6000元。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二)不属于资助范围的;(三)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四)专利申请权有争议的;(五)专利权有争议的;(六)已获得有关政府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资助的;(七)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第八条本项目各类资助的审查日期为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生效日、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PCT申请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237表)发文日或者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409表)完成日。专利申请资助项目每半年受理一次,上半年受理上述审查日期在上一年度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资助申请,下半年受理上述审查日期在本年度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资助申请。第三章专利企业认定资助第九条通过认定汕尾市专利优势企业,培育一批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强并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企业。第十条申请认定专利优势企业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经营状况和成长性良好;(二)有一定的经营规模,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新产品开发能力,企业重视专利技术产业化,专利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30%以上;研发型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20%以上,本科学历以上工作人员超过10人;(三)已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配备了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四)企业专利申请和授权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企业建立主导产品,专利技术在企业整体发展中作用显著;(五)企业的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和专利信息化工作制度化,知识产权意识不断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以及企业的整体发展势头较好,且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预警机制,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三年无行政或司法程序认定的专利违法行为;(六)企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指对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保护和运营的投入,有关专利申请、维护、诉讼、信息利用、实施、宣传培训的费用)逐年加大,占企业研发投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第十一条对汕尾市专利优势企业每家一次性资助3万元。第十二条通过资助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鼓励企业建立科学、系统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能力。第十三条申请知识产权管理贯标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二)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第十四条对符合知识产权管理贯标资助条件的企业每家一次性资助5万元。第四章专利代理机构资助第十五条专利代理机构资助的对象是在省知识产权局备案且在我市设立了分支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第十六条申请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正式员工数量达到5人以上,其中专利代理人不少于2人;(二)拥有规范的公司管理制度和专利代理流程管理制度;(三)服务到位,没有发生恶性服务质量投诉,面对有关投诉能够妥善处理。第十七条专利代理机构资助方式及额度:(一)代理汕尾地址发明专利申请年度授权200件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一次性资助2万元。(二)代理汕尾地址发明专利申请年度授权600件以上,一次性资助5万元。第五章专利事业发展推进计划项目第十八条实施汕尾市专利事业发展推进计划(以下简称发展计划),把县(市、区)知识产权工作当作全面推进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抓手,以计划资金为引导,以市县(市、区)联动为工作机制,以项目制度管理为工作手段,对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工作实施分类指导。第十九条发展计划项目工作任务。为指导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完成发展计划,结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能,将专利事业发展推进计划工作目标从体系建设、宣传培训、专利行政保护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等几方面分解为若干项工作任务。(一)体系建设全面贯彻和实施国家、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工作制度,努力推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队伍的建设;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协调机制,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与经济、科技、贸易相结合,争取把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内容纳入到各县(市、区)、各县(市、区)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文件中去,逐步形成有本地特色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工作的地位和作用;紧跟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加强专利政策创新,有效推进专利政策与科技产业经济政策相融合。(二)宣传培训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教育活动,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和知识产权战略的宣传和培训,增强领导干部的知识产权意识;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宣传和培训,增强企事业单位创新、管理、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和政策措施,展示我市知识产权工作成果,增进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认知和理解,形成良好的知识产权社会氛围;因地制宜地开展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和培养各类知识产权人才;有条件的县(市、区)要积极推广“正版正货”承诺活动。(三)专利行政保护强化和提高执法能力,积极开展执法协作和联合执法,提高办案的质量、数量和效能,进一步加大对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加强法制建设,健全专利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执法监督和管理,全面提升专利行政保护的整体水平。(四)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强化企业在知识产权工作的主体地位和作用,着力扩大申请专利的企业面;强化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意识,全方位提高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水平。(五)其他工作。各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开拓性地开展工作。第六章申请与审查第二十条专利申请资助、专利企业认定资助、专利代理机构资助、专利事业发展推进计划项目等项目资助的申请和审查流程如下:(一)申请人及单位根据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发布的专利促进项目各类资助申报指南提交申请材料。(二)专利申请资助与专利企业认定资助的申请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各县(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所在地市直的直接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人在2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在2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重新提交申请材料或重新提交申请材料两次仍不合格的,视为放弃申请。(三)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对需要评审的项目并组织专家评审,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经市财政局审核,经市知识产权局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负责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专利促进项目资助经费的监督管理按照市政府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监察、审计等有关规定执行。市知识产权局应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开展绩效自评,协助市财政局组织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纪检监察机关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获得专利促进项目资助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凡属未按规定专账核算、专账管理、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受市知识产权局委托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的中介机构在项目承担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与资助申请人串通作弊,骗取资助资金的,市知识产权局有权终止委托,将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列入黑名单并通报批评,五年内不再享受市财政各类资助,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资金管理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市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等相关部门依照相应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0月20日。《汕尾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汕科字〔2000〕12号)同时废止。相关解读

广东汕尾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广东汕尾产业园区

广东汕尾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广东汕尾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招商中心
400-162-2002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获取园区招商政策资料

立即获取
img_loading
智能检测中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
  • 其他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