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湾区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金监〔2019〕58号)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加强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府〔2018〕98号)等文件精神,强化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推动我区金融和产业融合发展,营造良好融资环境,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珠海市金湾区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指由政府出资设立,在金湾区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领导小组指导下,为合作金融机构向珠海市金湾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融资专项企业名录库(以下简称企业名录库)内企业发放的贷款给予风险补偿的资金,旨在通过风险补偿为企业融资增信,撬动合作金融机构扩大企业贷款投放量。第三条本办法风险补偿金每年总规模2000万元,由财政资金统筹安排。第二章工作职责职责分工: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制定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牵头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及出台补充文件。对企业名录库进行入库和公示,审批风险补偿金贷款,牵头审查合作金融机构使用风险补偿金申请。与管理机构签订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运营委托协议,审定项目年度运营报告,围绕补偿金项目开展绩效管理评价工作。落实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统筹安排风险补偿金及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管理费用的预算及划拨工作。区财政局(区国资办)负责落实风险补偿金,协助区金融服务中心加强对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指定区属国企为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区金融服务中心的监督管理及工作指导,负责资金运营等日常工作。建立合作金融机构遴选机制,选定合作金融机构并与之签订合作协议,开立补偿金专户,对合作金融机构进行考核和评价。受理及审查企业贷款条件等材料,落实贷前审查。负责贷后跟踪管理,对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损失进行初审、评估、核损,并报请区金融服务中心审查。按要求提交补偿金年度运营情况和绩效报告。合作金融机构是指依法合规经营并与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金湾区内金融机构。在风险补偿金总规模放大10—20倍范围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录库内企业发放贷款。配合做好企业入库、风险补偿金运营相关工作。落实贷后跟踪、不良贷款催收等工作。第三章扶持对象及标准本办法的扶持对象为企业名录库内、商事登记和税收登记均在金湾区的企业,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申请入库:(一)符合现行有效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微企业;(二)提供的服务和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和市场前景,经营正常,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不属于《珠海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最新版中限制发展类或禁止发展类产业;(三)《珠海市金湾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融资专项企业名录入库指标评价表》(详见附件)评分达90分。符合本条前款规定的企业申请入库由合作金融机构负责审核入库资料,通过后提交区金融服务中心备案公示。该名录库动态更新,常年接受准入申请。申请使用风险补偿金的贷款资金必须使用在企业的主营业务、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研究开发、技术改造、产业转型、产品升级、市场开拓等企业经营活动。企业不得将资金从事以下业务:(一)房地产、股票、期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二)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贷款或资金拆借。(三)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从事的业务。单一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1笔风险补偿金贷款(以借款合同为单位),单笔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其中单一企业抵质押贷款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信用贷款金额不超过200万元。风险补偿金仅对企业在贷本金余额进行补偿,不包括贷款利息、罚息、滞纳金及催收所产生的费用。(一)企业提供房地产、有价证券、机器设备等抵押(质押)物申请的抵质押贷款,政府、银行双方按照2∶8比例分担整体损失风险。银行对抵押(质押)率进行放大,放大后的抵押(质押)率不低于银行业现行抵押(质押)率均值的1.2倍,但不高于抵质押物评估净值。抵押(质押)率均值由管理机构根据银行业平均水平制定,每年公布一次。(二)企业申请信用贷款,政府、银行双方按照4∶6的比例分担整体损失风险。为推动合作金融机构产品创新,应收账款质押、知识产权质押、非专业融资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等贷款均视为信用贷款。上述贷款的企业首贷项目,政府、银行双方按照5∶5的比例分担整体损失风险,单个企业首贷项目补偿总额最高200万。合作金融机构应在政策允许下,对政府提供风险补偿的企业给予优惠利率。第四章工作流程需使用风险补偿金的贷款申请流程如下:贷款申请与初核。企业名录库内有融资需求企业向合作金融机构提出业务申请,由合作金融机构收集审核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后代为报送管理机构。尽职调查。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企业的申请资料会同管理机构对借款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机构出具是否同意发放贷款的书面反馈意见。审核确认。管理机构根据书面反馈意见,对贷款项目进行审查核实后,提交区金融服务中心。区金融服务中心审批,并向合作金融机构出具是否将贷款项目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书面确认意见。发放贷款及备案。合作金融机构与借款企业签订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及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放款后1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机构备案。贷后管理。合作金融机构、管理机构应加强补偿金贷款项目贷后管理与监督,以合作金融机构为主导,会同管理机构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信贷资金用途、企业信用状况等进行跟踪管理和评价。贷款收回。合作金融机构负责收回到期的每笔贷款,并于成功收回贷款后向管理机构备案。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收回情况。风险补偿金主要补偿程序如下:风险化解。借款企业违反与合作金融机构相关合同约定,出现到期不能还本付息的,合作金融机构应及时进行风险化解或发起资产保全,评估借款企业的还贷能力,并将信息书面反馈至管理机构。启动补偿。经银行审核贷款资金使用未超出审核范围且贷款风险已被认定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的,合作金融机构可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具体流程如下:1.申报:合作金融机构在已备案贷款项目形成不良贷款的3个月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机构提出使用风险补偿金申请。2.受理:管理机构审核申报材料,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进入审查程序;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齐全的退回材料。3.审查:区金融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4.资金使用:经批准同意使用风险补偿金的,由管理机构从风险补偿金专户中划转对应补偿金额至合作金融机构。补偿后的债务催收。启动补偿后,风险补偿金的追偿权由合作金融机构代为行使。对于经催收后收回的资金,合作金融机构应根据优先偿还本金的原则,按各方实际承担的损失比例,退还至风险补偿金账户,直至该笔补偿资金的最终损失部分核销为止。风险补偿金损失的核销。对于经尽责追偿仍无法全部收回的不良贷款,合作金融机构已经按照合作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追偿程序和义务,可对补偿资金的最终损失部分提出申请核销。管理机构对核销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审核后,报请审议同意的,风险补偿金按实际情况核销。第五章风险控制风险补偿金支付,根据各金融机构递交风险补偿金补偿申请书的先后顺序,先受理先补偿,风险补偿金额度用完即止。政府累计补偿金额以风险补偿金总规模为上限,当政府累计补偿金额超过其总规模上限时,由合作金融机构承担超出上限部分的不良贷款金额及产生的欠息,包括但不限于正常利息、逾期利息、罚息、滞纳金和催收费用。建立贷款风险叫停机制。单个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金额占该机构风险补偿金贷款总额50%时,暂停该业务,待上述指标下降,经区金融服务中心同意方可恢复。合作金融机构要保证风险补偿项目的质量,并严格按照合作协议约定进行放款。管理机构应建立合作金融机构评价体系,对评价不合格的,可取消合作资格,并报区金融服务中心备案。第六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一)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偿还借款的,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在区内的有关金融性政策项目申请。?(二)申请企业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虚报、瞒报、提交虚假信息等方式骗取风险补偿金扶持的,不再受理其在区内有关金融性政策项目申请。对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府风险补偿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如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合作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取消合作资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1.向申请企业收取额外费用的。2.与企业合谋骗取风险补偿金的。3.违反规定程序操作致使风险补偿金发生损失的。(四)对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风险补偿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风险补偿金发生损失的,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风险补偿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区金融服务中心视情况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运营及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如发现有擅自挪用补偿金的情况,区金融服务中心有权取消管理机构资格,报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且要求管理机构赔偿相关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建立信息报送机制。管理机构每季度首月10日前应将上季度发放贷款及贷款余额登记台账交区金融服务中心备案,台账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贷款利率、贷款余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等。同时书面向区金融服务中心报告资金运行、配套制度和合作金融机构等相关工作情况。次年第1季度前向区金融服务中心报告上年运行情况。出现风险事件或资金总额出现异常时,管理机构要及时向区金融服务中心报备。建立绩效考评机制。为了提高管理机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扶持作用,由区金融服务中心每年对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的上一年度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并根据绩效考评结果核算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报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审定划拨,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授信额度、放款倍数、信用敞口、授信使用率、企业贷款不良率、扶持企业的经营状况等,具体绩效考评方案另行制定。第七章附则本扶持政策与市(区)其他风险补偿及贴息政策不重复享受,企业在申请政策扶持中应主动申报及承担责任,如通过补偿金业务的在贷企业搬离金湾区或企业虚假申报的,从金湾区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扶持范围中剔除,不再承担其损失风险。本办法自2022年3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办法由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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