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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医疗保障局河源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河源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各界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医保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发〔201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保人员等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细则。举报人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举报医疗保障基金欺诈骗取行为,不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医疗保障基金是指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专项基金以及医疗救助、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等专项资金。第三条举报工作应当遵循“谁处罚、谁奖励”原则。对举报事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所涉欺诈骗保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第二章举报内容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主要包括:(一)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1.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的;2.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3.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4.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的;5.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6.挂名住院的;7.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8.其他欺诈骗保行为。(二)涉及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1.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2.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3.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4.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5.其他欺诈骗保行为。(三)涉及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1.伪造假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2.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的;3.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4.其他欺诈骗保行为。(四)涉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1.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的;2.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的;3.其他欺诈骗保行为。(五)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第三章举报方式第五条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网络平台或来访等方式,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举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第六条举报人可实名举报,也可匿名举报。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以及真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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