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香洲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天使投资基金是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股权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扶持符合香洲区产业导向的初创期企业发展。第三条天使投资基金由区财政出资设立,原则上每年不低于1000万元(含),由珠海市正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正方创投)设立专户,接受区财政出资,由正方创投作为区财政的出资代表,对外进行投资。同时,原则上按照不低于1:3的比例配备市场化投资资金,由珠海正方金融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正方金投)设立专户,由珠海市香洲正方控股有限公司接受区财政出资后专项注资到正方金投,由正方金投开展市场化投资工作。第四条天使投资基金由正方创投遴选符合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委托符合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珠海正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管理公司)进行运营管理。第二章?投资内容第五条?申请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香洲区鼓励发展的产业,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具有高成长性的初创期企业。(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及纳税地在香洲区或承诺在获得天使投资资金起的一年内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到香洲区。第六条?投资金额单次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含),对同一企业累计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含),可按实际情况分步投资。企业每次申请天使投资时都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条件。天使投资占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第七条?退出条件、退出方式和退出价格(一)退出条件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天使投资所占股权可启动退出程序:1.被投企业股东(其中核心团队享有优先权)决定回购天使投资所占股权。2.第三方投资机构或投资人愿意收购天使投资所占股权。3.满足《股权投资协议》或《股权增资协议》约定的其他退出条件。(二)退出方式天使投资所占股权可按以下方式退出:1.按公开转让方式退出,即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以公开转让方式退出或企业上市后在二级市场退出。2.按协议回购方式退出,可参照《珠海市属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所持创业企业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珠府函〔2018〕62号)相关规定执行。3.若企业经营不善,可按解散清算方式适时退出,正方创投与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分配被投资企业剩余资产。4.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退出方式。若企业核心团队不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按约定价格回购天使投资形成的股权,则被投资企业有义务配合正方创投完成公开转让手续。(三)退出价格通过被投企业股东(其中核心团队享有优先权)回购方式退出的,具体退出价格在《股权投资协议》或《股权增资协议》中约定。第三章?申请审批流程第八条?申请审批流程(一)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可直接向管理公司提出申请。区发改局、区科工信局、区投促中心、区金融服务中心、区科创中心等部门也可向管理公司推荐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二)项目受理由管理公司受理企业申请,按照合法合规、勤勉尽责的原则,开展项目尽调与拟定投资方案。(三)项目决策1.累计投资额低于500万元(含)的项目,由管理公司负责其最终投资决策、最终退出决策及投后事项决策。2.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天使投资项目,其投资、退出及投后重大事项方案由管理公司拟定并审核后,上报区国资委会做最终决策。具体条件为:(1)累计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项目。(2)围绕区主导产业发展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和产业服务公共平台等平台类项目。(3)产业园、孵化器等载体类项目。(4)已供地或区政府承诺供地的项目。3.经区政府研究通过,需要天使投资基金扶持的项目,管理公司按区政府决定直接进行投资。(四)项目实施正方创投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签订协议、实施投资、实施退出等工作。正方创投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具体经营管理,但可对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提出建议。正方创投应在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监事会中占有席位。(五)投后管理由管理公司实施已投项目的后续管理,每半年向区财政局(区国资办)提交天使投资基金运营和所投项目进展报告,及时提交重大事项报告,同时抄送区金融服务中心。区财政局(区国资办)视情况将相关进展情况报区政府。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九条?天使投资资金管理天使投资资金和市场化投资资金由区财政每年统筹安排,区国资办按程序注入相应企业。天使投资项目退出后收回资金,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和开支后,原则上按原渠道滚动使用。第十条?管理费用基础管理费用由管理公司每年按天使投资已投项目的净值(不含已退出的项目)的2%收取,该费用从天使投资专户中支出。补充管理费用每年由区国资办按当年天使投资基金和市场化投资基金注资金额的5%核定,列入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补充管理费用标准三年后由区国资办重新核定。第十一条?激励与风险控制机制管理公司需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具备良好的风险控制体系,同时建立员工跟投、超额收益奖励等风险约束及业绩激励制度。管理公司对自行最终决策的项目需有团队跟投机制。具体细则由管理公司另行报区国资委会审批决定。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鼓励其他股权投资机构与天使投资基金一起对企业开展联合投资。第十三条?区财政局(区国资办)牵头区金融服务中心开展天使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上报区政府。第十四条天使投资基金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对于最终失败的天使投资项目,在正方创投和管理公司做到勤勉尽责基础上,由正方创投和管理公司及时报区国资办,由区国资办按程序提交区国资委会研究,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核销手续。第十五条获得天使投资的企业须在香洲区合法经营,获得天使投资资金起的5年内注册地址不从香洲区迁出、不改变在香洲区的纳税义务,若企业违反上述规定或未能兑现在获得天使投资资金起的一年内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到香洲区的承诺,须无条件全额退回全部天使投资资金,并承担相关行政、法律责任。第十六条?企业所获天使投资资金只能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资金使用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对诈骗和抽逃资金等行为要予以责任追究。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三年,至2023年6月1日终止。《香洲区天使投资扶持办法(试行)》(珠香府办〔2017〕27号)、《香洲区天使投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珠香府办〔2017〕2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相关链接:关于《珠海市香洲区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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