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试点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保税区管委会、南屏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香洲区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香洲区投资促进中心或香洲区三溪科创城发展中心反映。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2024年6月17日?珠海市香洲区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试点办法第一条?香洲区以高质量发展为主线,突出制造业当家,加快构建现代产业发展格局,珍惜用好储备土地,提高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率,加快推进“工业上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香洲区范围内联合申请产业用地,单独竞买参照市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联合申请产业用地,是指两家及以上意向竞买企业联合申请并竞得一宗产业用地,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以“政府引导、产业集聚、土地集约”为原则。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产业用地,是指用于引进产业项目的普通工业用地(M1)、新型产业用地(M0,不包括孵化器用地)。本办法供应产业用地规划、建设、年限、地价按照珠海市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根据项目用地建设的需要,在土地使用权出让预公告、公告发布后,符合竞买条件的两家及以上意向竞买企业组成联合体,作为竞买主体参与土地竞买。联合体各方均应该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各项能力。联合体各成员并列作为土地受让方,共同签订投标协议、《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共同办理报建、开竣工、验收等各项手续。第六条意向竞买企业须符合珠海市香洲区产业发展要求。第七条意向竞买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制造业,近两年的年均产值不低于2亿元或近两年的年均纳税额不低于500万元。(二)商贸服务业,近两年的年均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或近两年的年均纳税额不低于500万元。(三)总部类,近两年的年均纳税额不低于2000万元。第八条联合体各成员共同签署《联合竞买协议》,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的出资比例、履约承诺、产权分配比例、楼层分配、物业管理、项目建设职责、连带责任、退出机制等各成员间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第九条联合申请产业用地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联合体各成员共同向香洲区项目入园资质审核小组(下称区审核小组)办公室提交购地申请和《联合竞买协议》。(二)联合申请产业用地实行用地预申请制度,联合体需在用地出让前向市自然资源局办理用地预申请手续,缴纳用地预申请保证金。(三)用地的产权分配比例、楼层分配等产权分割界限内容应在《联合申请用地监管协议》中明确,并将有关事项纳入《挂牌文件》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行约定。(四)联合体竞得用地后,联合体各成员与香洲区人民政府签订《联合申请用地监管协议》,并持《成交确认书》和《联合申请用地监管协议》与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条意向竞买企业共同选择一家香洲区内商业银行设立共管账户,用于合作项目的资金管理。共管账户的设立、使用、管理、支配、违约责任等由各方另行签订《资金共管账户管理协议》确定。第十一条联合体各成员协商选择第三方专业建设公司进行代建。各竞得人严格按工作流程和时间节点履行义务,联合体内全部竞得人作为并列的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共同承担所出让土地的各项责任。第十二条联合申请产业用地公共和附属配套设施由联合体成员共同委托第三方专业运营团队管理、运营。附属配套设施运营收益由联合体各成员与运营管理方协商分配。第十三条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的,应按照以下内容和要求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进行产权登记。(一)联合体各成员按照《联合申请用地监管协议》约定的产权分割界限,对除公共和附属配套设施外的建筑物进行首次登记,首次登记后不得分割登记。(二)公共设施(架空层、垃圾房、物业管理用房、门卫房、配电房等)按法律规定由联合体共有共用不发证,附属配套设施(活动中心、商业、办公、宿舍、食堂等)由联合体按份共有并登记发证,不得分割登记。(三)所有物业不得擅自转让或者通过股权变更等方式变通转让,首次登记后,涉及产权人变动、产权份额变更、房屋分割及合并等有关登记均须提交由区审核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文件。(四)所有物业(含空地土地使用权)在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首次登记前不得抵押。竣工验收并办理首次登记后,除公共设施外的物业允许抵押,但附属配套设施不得单独设定抵押。第十四条在土地使用权出让预公告至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前,意向竞买企业可以选择加入或退出联合体。在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至土地成交前,若有联合体成员单位退出,导致联合体未有参与用地竞买活动的,联合体所缴纳的用地预申请保证金应全额予以没收。在土地成交后至项目竣工验收前,联合体成员因经营不善无法继续投资建设而申请退出的,其所占份额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香洲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属国有企业或其他通过项目准入预审的企业承接。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日期的,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规定执行。联合体成员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拍卖或者变卖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次受让人应当承接原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联合申请用地监管协议》规定的受让人责任及义务,且须符合原行业类别和产业准入条件。并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提交由区审核小组办公室出具的符合受让条件的证明文件。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又无次受让人符合受让条件的,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可由香洲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属国有企业回购。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监管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用地竞得人的具体违约行为,香洲区人民政府有权责令用地竞得人改正并承担违约责任,拒不改正的,自然资源部门有权依法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收回土地,或依法无偿收回用地。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投资促进中心、三溪科创城发展中心联合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8月17日。2023年8月17日至印发之日期间联合申请产业用地的可适用本规定。附件1:联合申请用地监管协议.wps附件2:联合竞买协议.wps相关链接:图解《珠海市香洲区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试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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