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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罚字〔2018〕42号

政策
发布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罚字〔2018〕42号潮州市锦绣绸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逢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0282284020P住所:广东省潮州市北片工业区高新区D5-5地块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18年7月9日上午,根据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案件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司进行现场检查,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取样监测。经查,发现你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潮市)环境监测JD字〔2018〕第223号《监测报告》结果显示,你司生物质锅炉废气中氮氧化物折算浓度为364mg/m3、颗粒物折算浓度为383.2mg/m3、分别超标0.82倍和11.77倍,你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潮市)环境监测JD字〔2018〕第223号《监测报告》、《关于潮州市锦绣绸缎有限公司迁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潮环建〔2005〕57号)、《关于潮州市锦绣绸缎有限公司迁建项目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函》(潮环验〔2007〕6号)及你司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你司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我局于2018年9月12日以《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事告字〔2018〕45号)和和《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潮环听告字〔2018〕35号)告知你司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7年修订版)》“违反环境保护通用规定类……四、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你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到我局环境监察科(地址:潮州大道北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3楼;81709)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到银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潮州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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