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罚字〔2018〕3号

政策
发布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罚字〔2018〕3号潮州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客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汉国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0MA4UM0XK5X地址:潮州市潮汕路与泰安路交叉口池湖村团结片客运中心枢纽站B幢之1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经调查核实,你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车辆粤U03859于2018年1月24日在潮州市安立汽车检测站用相同车型的车辆粤U03817通过变换车牌为粤U03859和车辆放大码喷涂为粤U03859的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汽车尾气检验。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视频监控录像及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司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我局于2018年3月6日以《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事告字〔2018〕3号)告知你司陈述申辩权。你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的申请。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你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到我局环境监察科(地址:潮州大道北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3楼;81709)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到银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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