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罚字〔2018〕33号

政策
发布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罚字〔2018〕33号潮州市西湖电子线路板厂:投资人:吴奕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0282261224A经营场所:潮州市西湖工业城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18年6月10日,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厂生产废水排放口的废水进行监督性监测。经监测,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你厂线路板生产废水排放口排放的生产废水超过《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总铜超标5.15倍。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潮市)环境监测JD字〔2018〕第149号《监测报告》及你厂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你厂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8月27日以《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事告字〔2018〕42号)和《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潮环听告字〔2018〕34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厂于2018年8月28日向我局提出:一是平时厂里污水处理设备都是处于自动投药、自动控制给药量的运行状态,所以这次事件是在不知不觉中产生的,不是故意为之;二是得知超标排放后厂方立即排查原因,及时排除故障,再加装了一级重金属捕捉装置;三是近年来经营状况艰难,生产规模逐年下降,过高的罚款无疑是雪上加霜;希望能理解厂方难处,减轻处罚。经我局案审委会议集体审议,认为:此次超标排放暴露出你厂监督管理不到位,没能及时自查发现问题,应承担相应责任;8月20日我局案审委会议已经考虑到你厂的实际情况和整改效果,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已酌情作出处罚。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厂意见不予采纳,维持原处罚。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7年修订版)》中“违反环境保护通用规定类”之“四、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伍仟元。你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到我局环境监察科(地址:潮州大道北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3楼;81709)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到银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潮州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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