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罚字〔2018〕19号
政策
发布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罚字〔2018〕19号丁松波:营业执照注册号:445102600200917地址:潮州市湘桥区桥东卧石村大坑内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18年6月4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你经营的瓷泥加工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瓷泥加工场瓷土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为凭。你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我局于2018年7月5日以《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事告字〔2018〕25号)和《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潮环听告字〔2018〕17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穗环规字〔2016〕2号)第21-1项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到我局环境监察科(地址:潮州大道北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3楼;81709)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到银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潮州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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