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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罚字〔2018〕17号

政策
发布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罚字〔2018〕17号潮州市蒸压机砖厂:法定代表人:刘俊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2198177329Q地址:潮州市桥东虎头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18年5月18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厂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煤)。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厂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我局于2018年7月25日以《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事告字〔2018〕22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利。你厂于2018年7月27日向我局提交《要求免予处罚书》。我局复核后认为,该案环境违法事实清晰、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6月27日我局案审委会议已经考虑到你厂的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酌情考虑,对你厂违法行为进行从轻处理,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恰当,我局决定按照原告知的行政处罚内容进行处罚。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应对你厂处贰万元以上贰拾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穗环规字〔2016〕2号)11-4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你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到我局环境监察科(地址:潮州大道北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3楼;81709)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到银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潮州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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