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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罚字〔2018〕16号

政策
发布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罚字〔2018〕16号潮州市志诚五金工艺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炳宇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05764340124地址:潮州市湘桥区意溪镇中津村堤外向阳路南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18年5月23日,潮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向我局移交你司监督性监测报告(编号:(潮市)环境监测JD字[2018]第068号),监测报告结论显示你司在2018年3月26日的监督性监测中废水排放口总锌浓度为2.66mg/L(标准1.5mg/L),超标0.77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8年5月24日到你司进行现场调查取证。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你司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我局于2018年7月5日以《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事告字〔2018〕21号)和《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潮环听告字〔2018〕14号)告知你司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和参照《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7年修订版)》,我局决定对你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你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到我局环境监察科(地址:潮州大道北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3楼;81709)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到银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潮州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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