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企业优惠政策

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罚字〔2017〕24号

政策
发布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罚字〔2017〕24号企业名称:潮州市煜日陶瓷制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0729213908U住址:潮州市枫溪火车站区站北东路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经调查核实,你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潮州市枫溪火车站区站北东路从事的陶瓷制品生产项目打浆、模具成型和修坯配套的废水污染防治设施闲置,收集池中的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清水池向外界排放。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公司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九条规定,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环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款,应当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效力等级相同的,可以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废水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及《潮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到我局环境监察科(地址:潮州大道北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3楼;81709)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到银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7年12月1日

广东潮州产业园区

广东潮州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广东潮州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招商中心
400-162-2002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免费获取政策汇编

立即获取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