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罚字〔2017〕19号
政策
发布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罚字〔2017〕19号潮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总公司:工商营业执照:9144510019817112X3法人代表:蔡俊明地址:潮州市环城西路10号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根据群众投诉,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7年8月17日夜间对你公司承建的海博熙泰住宅小区“丽湖阁”第5幢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擅自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相片等证据为凭。你司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我局于2017年9月4日以《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事告字〔2017〕19号)告知你司陈述申辩权。你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你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到我局环境监察科(地址:潮州大道北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3楼;81709)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到银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湘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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