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罚字〔2017〕12号
政策
发布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罚字〔2017〕12号饶平县毓兴养猪场:法定代表人:胡鹏生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6981526894地址:饶平县浮山镇坪洋村蜘蛛结网山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17年4月12日,潮州市环境监察人员和饶平县环境监察人员对位于浮山镇坪洋村蜘蛛结网山的饶平县毓兴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你猪场存在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猪场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我局于2017年5月27日以《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事告字〔2017〕12号)和《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潮环听告字〔2017〕8号)告知你猪场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猪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和书面听证申请。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和《潮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猪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你猪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到我局环境监察科(地址:潮州大道北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3楼;81709)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到银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饶平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饶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7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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