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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环境保护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罚字〔2018〕35号

政策
发布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潮州市环境保护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罚字〔2018〕35号陈锦玮(系潮州市冠泓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445121********2019住址:潮州市枫溪区蔡陇光益北路莆阳园七巷9号2018年6根据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交办案件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线索,潮州市环境保护局枫溪分局会同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并联合潮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枫溪监察队、区工商分局、区公安分局、路东办事处、金枫电力公司对你负责的潮州市冠泓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负责的潮州市冠泓新材料有限公司在陶瓷颜料生产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作为该厂法定代表人你知情并应承担责任。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执法检查照片及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2018年8我局以《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事告字〔2018〕34号)和《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潮环听告字〔2018〕26号),认定你违反了2017年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并根据2017年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告知你行政处罚意见和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2018年8你向我局提交《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提出:你工厂是在2009年7月份建成开始投产,违法行为发生在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之前,应遵循199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进行处罚,而不能适用2017年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经我局案审委会议集体审议,认为:根据《潮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执行新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问题请示的复函》(潮环函〔2018〕584号)精神,你公司陶瓷颜料生产加工项目是于2017年10月1日前建成并投产的,应按199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予以处罚。因此,我局决定采纳你的陈述申辩意见,按199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进行处罚。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根据199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中未提及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我局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潮州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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