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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环境保护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罚字〔2018〕29号

政策
发布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潮州市环境保护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罚字〔2018〕29号潮州绿环陶瓷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镇通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0748006410E地址:广东省潮州市凤新街道东埔锦羊片2018年6月22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根据中央第五督察组交办案件线索对潮州市潮州绿环陶瓷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堆放瓷泥原料无上盖,因天气下大雨,雨水冲刷产生的含泥污水排向埕面,进入雨水沟后通过该公司排放口排放,经监测,你公司排放口外排污水中悬浮物超过《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中表2废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约5.7倍。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等证据为证。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我局于2018年8月1日以《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事告字〔2018〕31号)和《潮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潮环听告字〔2018〕23号),告知你公司行政处罚意见和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18年8月2日、6日分别向我局提交了《关于陶瓷回收建设项目有关环境问题的情况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申辩书》,陈述检查当天出现外排污水超标是因强降雨的不可抗因素而造成的,你公司能积极主动配合环保部门的调查,全力落实整改,在我局《环境监察通知书》要求的2日内完成整改,申请免予行政处罚。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排放口外排污水中悬浮物超标是因强降雨的不可抗因素而造成的偶发事故,你公司按照我局《环境监察通知书》的要求,在2日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潮州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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