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智能装备产业扶持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6日
政策文号:从科工信规字〔2024〕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从科工信规字〔2024〕8号
广州市从化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智能装备产业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垂直管理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从化区智能装备产业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工信局反映。
广州市从化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2月6日
广州市从化区智能装备产业扶持办法
第一条?为高质量打造从化绿色发展示范区,加快推动从化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按照《广州从化高质量打造绿色发展示范区若干扶持措施》,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营关系在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智能装备制造领域工业企业或相关机构(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研发投入奖】领军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在从化落户、增资扩产(新增用地)、落地区域总部研发中心等事项,最高按其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总额的10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年度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6000万元。并在次年起连续五年最高按每年研发费用总额的30%给予支持,单年度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3000万元。
第四条【技术平台建设奖】对获批创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绿色发展奖】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工厂的企业,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六条附则
一、享受本办法的扶持对象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并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取消本办法条款规定的认定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存在恶意欠薪、恶意逃避债务等行为的,或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较大群体性事件、较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不能享受本办法的政策扶持内容。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1+3+5+N”产业政策体系中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已印发实施仍在有效期内的政策条款)的项目,可按照原政策继续兑现,也可按照本办法执行,原政策和本办法只能选其一。责任主体因机构改革相关职责调整的,由承接该职责的部门继续负责。
三、本办法所指研发费用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进行统计,并经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审计确认。
四、本办法所指“领军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以具体申报指南中所列范围或援引该条款的协议文件为准。
五、本办法中涉及“以上、不低于、不超过”均含本数。
六、对符合扶持范围,投入大、产业带动强、预期产值大的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经区政府同意,可研究制定专项支持政策。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从化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6日印发
广州市从化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智能装备产业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垂直管理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从化区智能装备产业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工信局反映。
广州市从化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2月6日
广州市从化区智能装备产业扶持办法
第一条?为高质量打造从化绿色发展示范区,加快推动从化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按照《广州从化高质量打造绿色发展示范区若干扶持措施》,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营关系在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智能装备制造领域工业企业或相关机构(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研发投入奖】领军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在从化落户、增资扩产(新增用地)、落地区域总部研发中心等事项,最高按其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总额的10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年度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6000万元。并在次年起连续五年最高按每年研发费用总额的30%给予支持,单年度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3000万元。
第四条【技术平台建设奖】对获批创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绿色发展奖】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工厂的企业,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六条附则
一、享受本办法的扶持对象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并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取消本办法条款规定的认定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存在恶意欠薪、恶意逃避债务等行为的,或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较大群体性事件、较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不能享受本办法的政策扶持内容。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1+3+5+N”产业政策体系中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已印发实施仍在有效期内的政策条款)的项目,可按照原政策继续兑现,也可按照本办法执行,原政策和本办法只能选其一。责任主体因机构改革相关职责调整的,由承接该职责的部门继续负责。
三、本办法所指研发费用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进行统计,并经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审计确认。
四、本办法所指“领军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以具体申报指南中所列范围或援引该条款的协议文件为准。
五、本办法中涉及“以上、不低于、不超过”均含本数。
六、对符合扶持范围,投入大、产业带动强、预期产值大的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经区政府同意,可研究制定专项支持政策。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从化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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