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立法筑牢数字经济制度根基 优化招商引资环境
数字经济产业
所属地区:广东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09日
《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于2022年施行,为广东数字经济发展提供系统性制度保障。该条例立足广东产业优势,聚焦数字产业化与产业数字化,强化数据要素、技术创新、基础设施支撑,优化营商环境,对吸引数字经济领域投资、推动招商引资具有重要意义,助力广东打造全国数字经济发展高地。
一、对接国家战略,彰显广东主动作为
党中央提出数字中国战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加快数字化发展”,为地方推进数字经济提供方向指引。广东作为经济大省,数字经济基础雄厚,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规模长期位居全国前列,产业数字化转型需求迫切。在此背景下,《条例》的出台是落实国家战略的地方实践,通过立法将发展经验转化为制度规范,突出“促进”导向,既立足现有优势,又着眼破解发展瓶颈,体现广东在数字经济赛道上的前瞻性布局。
二、聚焦核心任务,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
《条例》以“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为核心,构建双轮驱动发展格局。在产业数字化方面,针对广东工业、农业、服务业不同特点分类施策。工业领域,鼓励企业建设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推动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支持传统制造业通过数字化改造提升生产效率;农业领域,引导发展智慧农业,推动农业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数字化,建设农业大数据平台,助力乡村振兴;服务业领域,支持电子商务、数字金融、智慧物流等新业态发展,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形成多元融合的产业数字化生态。
三、培育数字产业集群,强化数字产业化引领
数字产业化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支撑。《条例》明确培育重点数字产业集群,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领域,引导资源向优势区域和企业集聚。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在规划引导、政策支持、要素保障等方面的职责,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数字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同时,推动数字产业园区建设,完善产业链配套,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提升数字产业整体竞争力,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数字产业高地。
四、规范数据要素管理,释放数据资源价值
数据是数字经济的核心生产要素。《条例》对数据资源开发保护作出系统规定,提出对数据资源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明确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等环节的规范要求。在数据开发利用方面,鼓励发挥数据的关键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支持建设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推动公共数据与社会数据融合应用。在数据安全保护方面,强调个人信息处理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明确企业数据安全主体责任,构建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数据要素高效流动,激发数据要素市场活力。
五、加强数字技术创新,突破关键核心瓶颈
技术创新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动力源泉。《条例》围绕数字技术创新作出系列部署,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共建创新平台,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点突破芯片设计、操作系统、人工智能算法等“卡脖子”领域。鼓励数字技术成果转化,完善科技成果评价和激励机制,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数字技术创新提供制度保障,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提升广东数字技术自主创新能力。
六、完善数字基础设施,夯实发展硬件支撑
数字基础设施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高速公路”。《条例》明确加快建设新型数字基础设施,统筹推进5G基站、工业互联网、算力网络、数据中心等建设。在网络基础设施方面,推动5G网络向乡镇、农村延伸覆盖,支持建设 IPv6 下一代互联网;在算力基础设施方面,布局建设国家枢纽节点数据中心,发展边缘计算中心,提升算力供给能力;在融合基础设施方面,推动交通、能源、水利等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打造智能化综合性基础设施体系,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硬件支撑。
七、优化数字经济生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数字经济发展需要良好生态支撑。《条例》从多方面构建数字经济生态体系:在政策协同上,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省市联动,形成发展合力;在人才培养上,支持高校开设数字经济相关专业,鼓励企业开展数字技能培训,引进高端数字人才;在标准建设上,推动数字经济领域地方标准制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设;在市场监管上,创新数字经济监管模式,运用数字化手段提升监管效能,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为数字经济发展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环境。
八、深化开放合作,融入全球数字经济格局
广东立足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推动数字经济开放合作。《条例》支持粤港澳三地在数字技术研发、数据跨境流动、数字产业协同等方面加强合作,共建数字经济合作区。鼓励企业参与“数字丝绸之路”建设,拓展国际市场,引进国外先进数字技术和管理经验。同时,支持举办数字经济领域国际展会、论坛等活动,提升广东数字经济国际影响力,推动在更高水平上融入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格局。
九、推动区域协同,促进城乡数字均衡发展
为避免数字鸿沟,《条例》注重区域和城乡协同发展。在区域层面,支持珠三角核心区发挥引领作用,带动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发展数字经济,建设区域数字产业协作平台;在城乡层面,推动数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发展农村电商、智慧农业等,缩小城乡数字差距。通过政策倾斜和资源调配,促进数字经济在区域间、城乡间均衡发展,让数字红利惠及更多地区和群众。
十、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激发市场发展活力
企业是数字经济发展的主体力量。《条例》明确保障企业在数字经济发展中的主体地位,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数字经济建设。对中小企业,加大数字化转型支持力度,提供技术指导、资金补贴等服务;对龙头企业,支持其发挥引领作用,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数字化转型。同时,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简化审批流程,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形成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数字经济生态。
十一、完善公共服务,提升数字治理能力
《条例》强调建设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加快“数字政府”建设,提升政务服务智能化水平,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数字经济统计监测体系,完善数字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为决策提供数据支撑;加强数字经济宣传教育,提升全民数字素养,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数字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以数字治理能力现代化助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十二、落实保障措施,确保条例有效实施
为确保《条例》落地见效,相关部门制定配套政策,细化实施细则。建立数字经济发展考核机制,将数字经济发展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设立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和技术研发;加强条例宣传解读和培训,提高企业和社会各界对条例的知晓度和执行力;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评估条例实施效果,及时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制度规定落到实处,为广东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