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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招商】国家安全视野下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机制新规

知识产权
所属地区:广东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25日
在深化改革开放与强化国家安全并重的背景下,国务院办公厅近期出台《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首次系统构建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体系。该政策旨在统筹招商引资与技术安全,通过规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知识产权的跨境流动,防范重大风险,保障关键领域创新自主权。
一、政策背景与战略意义
当前全球科技竞争加剧,知识产权成为国家战略资源。2023年发布的《办法》响应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填补了跨境知识产权交易的安全监管空白。其核心逻辑在于:既要推动国际技术合作,又需守住安全底线。例如,在半导体、生物育种等敏感领域,防止核心技术通过并购或许可方式外流,已被多国列为重点监管方向。
二、审查范围与对象界定
政策明确三类行为纳入审查:权利主体变更、实际控制权转移及独占实施许可。覆盖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七类知识产权,尤其关注人工智能、量子技术等前沿领域。区别于普通技术出口管制,该机制更强调对“隐形控制权转移”的识别,如通过境外资本持股变更导致的技术主导权旁落。
三、双轨审查机制设计
审查采用分类管理模式:技术出口类由对应行业主管部门直接审核,如通信领域由工业信息化系统负责;外资并购类则建立跨部门联席机制,商务部门需征询科技、农业等机构的专业意见。2022年某省曾出现外资收购农业科技企业案,因涉及水稻新品种权,最终由农业农村部介入评估后否决交易。
四、国际经验与本土化实践
参考欧美“双反审查”机制,我国审查标准更突出产业链安全维度。例如,对涉及新能源电池技术的转让,不仅评估专利本身,还需测算对上下游供应链的影响。2021年长三角某市在招商引资中,因某德国企业要求获取智能驾驶系统源代码,触发安全审查程序后重新谈判条款。
五、企业合规指引与后续展望
政策要求交易方提前30日提交安全影响自评报告,审查周期原则上不超过60日。下一步或将发布负面清单,明确禁止转让的技术目录。专家建议,企业在涉外合作中应建立知识产权分级管理制度,尤其对军民两用技术实施物理隔离。
该政策的试行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管理进入“安全与发展并重”新阶段,既为高水平开放提供制度保障,也为关键领域技术创新筑牢防火墙。未来需持续完善审查标准透明度,平衡安全监管与市场活力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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