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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专科护士培训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一、出台背景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医疗护理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护士专科化可在患者的专业化照护过程中发挥更好作用,培养高素质的专科护士是护理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专科护士相关的培训工作开展已经有近20年,但由于培训学员的准入标准、培训大纲、考核标准等均由组织培训的单位自行制定,且各专科护士培训基地无统一标准,导致专科护士培训质量参差不齐。此外,医疗机构对专科护士的岗位设置及职责定位欠明确,专科护理门诊设置及收费缺乏政策支持等。上述问题制约了护理队伍建设,限制了专科护士的发展。为规范我市专科护士培训和管理,健全专科护士人才发展体系,促进护理学科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了《深圳市专科护士培训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二、主要内容《办法》共六章,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培训基地、第三章培训考核、第四章执业规范、第五章监督保障,以及第六章附则。《办法》明确了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和专科护士专家委员会、医疗机构等各方职责,对专科护士培训、考核、管理作出具体规定,为我市专科护士的队伍建设和培训管理提供制度保障。(一)明确专科护士培训基地建设要求及管理规范。《办法》第二章明确了专科护士培训基地建设的条件、遴选流程、管理要求,明确培训基地工作职责,统一规范对培训基地管理。(二)明确培训学员的招生、培训和考核。《办法》第三章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六十四条,统一专科护士的准入标准,建立专科护士培训和考核体系,规范深圳市专科护士培训。培训学员经培训基地过程考核、市卫生健康部门终期考核合格的,可以取得市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的专科护士证书。在不降低《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规定的专科护士条件的基础上,建立市外专科护士培训与我市专科护士制度的衔接机制。明确符合我市专科护士培训条件的护士,已参加符合规定的市外机构组织的连续3个月以上专科护士培训,并在我市专科护士培训基地补充完成我市专科护士培训大纲相应课程和学时要求的,可以按照《办法》申请终期考核,考核合格后取得我市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的专科护士证书,确保我市专科护士学员培训、考核条件和专科护士能力的一致,促进专科护士制度良性发展。(三)明确专科护士执业规范。《办法》第四章明确了专科护士在执业活动中的岗位职责,并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深圳市专科护士可以根据医疗机构授权,在专科护理门诊或者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按照市卫生健康部门公布的目录开具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和外用类药品。专科护士应当按照《办法》要求规范执业,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专科护士管理,建立执业授权制度和定期点评制度等。(四)明确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以及医疗机构对专科护士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办法》第五章明确了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专科护士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市医疗保障部门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专科护理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依据护理发展和服务需求,设置专科护士岗位,承担专科护士管理的主体责任,制定岗位、人员管理制度,保障专科护士“培训”和“使用”同等重要。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专科护士绩效考核制度,持续提升专科护士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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