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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废止说明

政策
发布部门:深圳市气象局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一、《深圳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基本情况《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市政府第131号令)于2004年出台,以规范我市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和监督检查。按照该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以及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的每一项行政许可拟定实施办法,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在市政府公报等载体上公布。按照规定,我局于2011年12月8日印发《深圳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于2017年10月11日修订后再次印发。二、废止依据(一)废止的必要性《深圳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系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2003〕第371号)、《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等文件制定,其中部分依据文件已经被废止或者修订。2020年11月29日,中国气象局出台《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6号令)、《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37号令),对升放气球资质、升放气球活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相关要求进行了重新修订完善。因此,《深圳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不适应实际工作需要,无继续施行的必要,拟予以废止。(二)废止的可行性随着近年来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全国范围内已经普遍推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2016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深府办〔2016〕10号)。目前,我局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均已纳入权责清单统一管理,因此废止《深圳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不会影响实际业务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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