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企业优惠政策

转发市科协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5年09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府〔2003〕92号)的要求,以当地户籍人口人均不少于1元的标准,由财政拨付科普专项经费,作为一个常设科目,纳入镇区年度财政预算,专门用于组织开展各项科普活动,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各镇区要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调整科普经费标准,并视经济发展情况和科普工作的需要,临时增拨科普设施建设专项经费。  八、把科普工作纳入镇区领导科技工作和创建文明村、镇的考核指标体系  市科教兴市领导小组、市科普工作领导小组和市精神文明办,在对镇区科技进步工作考核和文明村镇评选制定考核指标体系时,要把科普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考核指标,作为单列必备内容。  九、市、各镇区和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单位,对在科普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先进组织和个人,定期进行评选并予以表彰和奖励。  十、对违反《科普法》的行为,市有关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监督、教育,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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