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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19日 政策文号:东府办〔2011〕3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府办〔2011〕33号

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
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准确把握
按照《标准》规定,全省地区划分为十类,并根据地类性质再区分为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和未利用地。我市的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分属一类、二类两个类别。
莞城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万江街道、长安镇、虎门镇、厚街镇、石龙镇、寮步镇、常平镇属于一类标准,最低补偿保护标准为:耕地128.70万元/公顷、园地99.00万元/公顷、林地45.00万元/公顷、养殖水面133.6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9.60万元/公顷。
麻涌镇、大朗镇、石排镇、中堂镇、高埗镇、塘厦镇、清溪镇、凤岗镇、横沥镇、东坑镇、桥头镇、黄江镇、大岭山镇、沙田镇、道滘镇、洪梅镇、谢岗镇、茶山镇、望牛墩镇、企石镇、石碣镇、樟木头镇均属于二类标准,最低补偿保护标准为:耕地97.50万元/公顷、园地75.00万元/公顷、林地34.20万元/公顷、养殖水面101.2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0.00万元/公顷。
二、严格执行
2010年修订调整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已于2011年1月25日起施行,今后我市各类新增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农用地、未利用地的补偿不得低于《标准》;低于《标准》的,上级将不予审批。
《标准》仅适用于征收集体农用地、集体未利用地,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两项费用,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需另行计算。《分类表》没有列出的开发园区参照所在镇街或邻近镇街的标准执行。
三、广泛宣传
各镇(街)和市国土局等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标准》的宣传解释工作,提高征地透明度,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就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与被征地农户充分协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放弃听证的,要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经过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2/3以上同意放弃听证的证明。
四、及时反馈
该《标准》将视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进行调整更新。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附件: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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