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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广东省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考核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20日 政策文号:东府办〔2009〕4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府办〔2009〕40号
 
转发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广东省土地
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考核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府办公厅《印发2008年度广东省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考核方案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09〕8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印发2008年度广东省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考核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明电〔2009〕8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8年度广东省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考核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拟于。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3月18日
 2008年度广东省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考核方案
 为切实做好2008年度广东省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订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考核目的
 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进行考核,控制用地总量,突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和依法依规合理用地。
 三、考核内容
 (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新增建设占用耕地三项指标执行情况。
 (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包括土地整理(复垦)和土地开发补充耕地两项指标执行情况。
 (三)各地级以上市上一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统计的耕地面积。
 国家、省立项的重点项目用地情况不纳入各地级以上市的考核内容。
 四、考核依据
 以省人民政府与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签订的2008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责任书为考核依据。其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和耕地保有量考核以200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为主要依据,以卫星遥感监测数据为参考依据。即以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耕地面积和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考核依据(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包括当年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和未经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之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考核以2008年度经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厅联合验收的各级各类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补充耕地面积为主要依据。
 五、考核评分标准及方法
 考核分为单项考核和综合考核两大类。
 (一)单项考核分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和耕地保有量三方面内容.
 1.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三项指标。对纳入该考核内容的各单项指标,按照超出或节余计划的实际数量计算占该项计划指标的比例,分别进行定量评价,以超计划的为负值,节余计划的为正值,确定单项考核结果;各单项考核结果按权重累计分值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综合考核结果。各单项指标在综合考核中的权重,按照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3项指标分别为30%. 20%和50%的比例确定,最终以三项考核指标综合得分的高低进行排序。排名第一的地级以上市考核相对分为50分,排名第二的相对分为49分,排名第三的相对分为48分,以此类推计算出各地级以上市该项考核内容的相对分。省人民政府对排名前三位的地级以上市给予集约节约用地单项奖励。
 2.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补充耕地工作中必须对前期审核以及本市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负责,同时还应对补充耕地后的管理和使用负责,避免耕地丢荒和浪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的考核,依据2008年度经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厅联合验收的各级各类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补充耕地面积,对纳入考核内容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计划指标,按照超出或未完成计划的实际数量计算占该项计划指标的比例,分别进行定量评价,以超出计划的为正值,未完成计划的为负值,确定考核结果,最终以得分的高低进行排序。赞名第一的地级以上市考核相对分为50分,排名第二的相对分为49分,排名第三的相对分为48分,以此类推计算出各地级以上市该项考核内容的相对分。省人民政府对排名前三位的地级以上市给予土地开发整理单项奖励。
 3.耕地保有量情况。耕地保有量的考核,依据200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按照高于或低于2007年度耕地保有量的实际数量占2007年度耕地保有量的比例,分别进行定量评价,以高于2007年度耕地保有量为正值,低于2007年度耕地保有量为负值,确定考核结果,最终以得分的高低进行排序。排名第一的地级以上市考核相对分为50分,排名第二的相对分为49分,排名第三的相对分为48分,以此类推计算出各地级以上市该项考核内容的相对分。省人民政府对排名前三位的地级以上市给子保护耕地单项奖励。
 (二)综合考核。各地级以上市上述三方面单项考核的相对分相加后,即为各市在2008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综合得分,最终以该综合得分的高低进行排序。省人民政府对排名靠前的地级以上市给予综合奖励。
 六、考核方式及程序
 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各市自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在本通知下发后立即对本市执行2008年度土地利用情况组织自查,并于2009年3月底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
 (二)省组织抽查。2009年4月上旬前,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建设厅、农业厅、监察厅、统计局、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地级以上市2008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抽查,于4月底前将抽查情况向省人民政府作专题报告,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考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
 (三)考核通报。省人民政府对各地级以上市2008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结果列为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七、奖惩
 省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完成2008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责任目标任务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给予综合奖励和单项奖励。对未完成2008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责任目标任务,综合得分最后三名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被通报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认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市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审批。对于土地管理秩序混乱(一年度内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地级以上市,省人民政府将依法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008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结果,作为200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编制和管理的依据。对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新增建设占用耕地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扣减或者取消2009年度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参照本考核方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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