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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4年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4年07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做好2004年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04年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民区[2004]21号)规定,从2004年起至2007年止全面开展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以下简称联检),为保证2004年联检任务按时完成和联检成果的规范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联检任务及时间安排  (一)市界  完成深圳-东莞线的联检,4月底前与深圳共同制定联检实施方案;5月至7月组织完成界线联检的各项外业工作;9月底前完成界线联检报告、联检纪录表、联检成果资料电子文档光盘的上报备案工作。协助参加市界联检的有关镇为:长安、大岭山、大朗、黄江、塘厦、凤岗、清溪。  (二)镇级界   2004完成中堂-高等10条镇级界线。6月底前由界线牵头镇组织与毗邻镇共同制定联检实施方案,并上报市民政局备案;7月至8月组织完成界线联检的各项外业工作;9月底前完成界线联检报告、联检纪录表、联检成果资料电子文档光盘的上报备案工作。  二、组织形式市界由民政局协同国土局、林业局、农业局、水利局等做好联检工作;镇界在市民政局的指导下,由市指定牵头镇组织毗邻镇共同做好联检工作。  三、联检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联检工作的认识  联检工作是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赋予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的职责,对于维护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促进边界地区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按要求,从今年起各级界线实施5年一次的联检,联检工作所需经费由界线毗邻双方共同承担。各镇区社会事务办要切实履行界线管理部门的职责,及时主动向镇政府领导汇报,争取镇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同时要把联检作为边界管理的重要任务,纳入政府重要议程,并切实解决好人员、经费、交通工具及工作设备等问题,确保联检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二)不断深化联检工作的内涵  联检的重点是对行政区域界线及其标志物、界线两侧地物地貌、界线两侧资源开发利用及插花地、飞地经营情况和界桩、界桩方位物等进行全面检查,详细记录界线、界桩的变化情况和完好情况。对已发生变化且影响界线实地认定的地段,要及时做好地形图的修测、补调及界桩的恢复工作。要通过联检进一步向基层村、居委会和群众宣传《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明确法定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增强依法管理和经营的观念,强化保护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意识,努力消除引发边界地区不稳定的因素。  (三)加强对联检工作的组织协调  联检工作责任大,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各镇区应及早成立联检工作小组,由镇领导担任小组组长,成员包括民政、国土、林业、农业、水利等职能部门。牵头镇区要尽快与毗邻方共同制定联检工作实施方案,方案要明确联检的组织领导、工作程序、方法步骤、时间安排、责任分工、有关问题的处理原则和具体要求等。6月底前各镇区要将联检工作领导小组的名单和联检工作实施方案报市民政局。  (四)认真完备联检的各项手续  联检工作启动后,毗邻双方要按规范的联检工作程序认真组织实施,并详细填写联检纪录表(联检纪录表包括“界线联检纪录表”和“界桩联检纪录表”其样式见附件),每检查一颗界桩均要拍摄照片,张贴在界桩联检纪录表背面。联检工作结束后,界线毗邻双方应共同写出联检报告、汇总联检纪录表、建立联检成果资料电子文档光盘,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备案和存档,具体做法是:  1.市界的联检报告由双方共同拟定,双方以市政府名义报省人民政府;同时,将联检报告、联检纪录表、联检成果资料电子文档光盘报省民政厅。  2.镇级界联检报告由双方镇共同拟定,由双方镇政府联合行文报市政府,最后由市民政局汇总各镇界的联检报告,以市政府名义报省政府;同时,将镇界的联检报告、联检成果资料电子文档光盘报市民政局并由市民政局转报省民政厅。  (五)做好联检成果资料建档工作  各镇区应将联检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及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建立一套完整的联检档案,纳入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形成一项长期性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工作制度。  附件:1.联检纪录表(略)  2.东莞市2004-2007年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方案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六月十日附件2:
东莞市2004-2007年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方案  为了加强我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边界稳定,促进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省民政厅有关开展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我市有市级界线3条,总长为339.993公里,埋设59颗界桩,3个三交点共3颗界桩;镇级界线75条,林场界线10条,其中镇级界线总长为1687.95公里,埋设镇界桩750颗,林场界桩87颗,镇三交点44个,界桩44颗。  二、工作目标  全市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制度,2007年前完成市、镇二级界线的首次联检任务。  三、组织领导  全市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在市政府组织领导下,由市民政局负责按照省民政厅部署组织各有关部门(国土、林业、农业、水利等)做好联检工作;各镇区联检工作由各镇政府(区办事处)组织领导,社会事务办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四、时间安排  (一)2003年底前制定全市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制度。  (二)2004年配合深圳市完成深圳-东莞线联检;完成中堂-高线等10条镇级界线的联检;  (三)2005年完成麻涌-望牛墩等33条镇级界线联检。  (四)2006年牵头完成东莞-惠州线联检,完成茶山-东坑线等18条镇级界线联检。  (五)2007年配合广州市完成广州-东莞线联检;完成茶山-东城线等14条镇级界线的联检;配合林业局完成樟木头林场-樟木头线等10条林场界线的联检。  五、联检制度  全市行政区域界线自2004年起实行联合检查制度,以后每隔5年联检一次,遇到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或地貌变化等特殊情况,行政区域界线毗邻各有关人民政府要共同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随时安排联检,按规定妥善处理联检中发现的问题,并将检查结果共同报送批准机关备案。  六、联检范围和内容  (一)联检的范围  联检的范围包括市、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联合勘定的市、镇二级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起止点。  (二)联检的内容  1、行政区域界线  (1)应着重检查行政区域界线及其两侧地貌、地物(尤其是作为边界线标志物的线状地物)有无明显变化,界线实地位置是否清晰易认。如地貌、地物有明显变化,致使行政区域界线位置模糊不清不能辨认时,要详细记载地貌地物变化情况,并组织力量进行行政区域界线两侧地形的修测或补调,以保证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清楚易认。  (2)要向双方基层政府和群众明确已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以便当地基层政府和群众在生产生活中自觉遵守。  (3)未经界线批准机关批准,双方不能擅自改变已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如确需局部调整,应在双方达成共识后,按勘界程序报批。  (4)双方认为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难以辨认,可商定增设线状或点状地物标志,其增设方法参照设界桩边界线标志程序和方法。  2、界桩  (1)界桩是否丢失、损坏。对丢失、损失的界桩,由管理一方重新制作并与毗邻方在原地重新树立;可修复的,由管理一方在原地修复。完整无损的界桩,需清除周围杂草、遮挡物,并用红漆对文字进行重新描绘。  (2)界桩是否移动。检查界桩周围的地貌、地物是否和界桩登记表上所记载的相一致,并检查该界桩是否移动。发现界桩有移动的,管理方要与毗邻方将界桩恢复到原位。  (3)界桩方位物是否齐全,有无危及界桩存在的活动(如挖土、取沙等)。检查界桩的方位物是否存在,如不存在,需在附近另选地貌、地物点作为方位物。对于已选定的距离较远,不便于量取距离的方位物,重新选定方位物,要填写界桩登记表。在检查中,发现有危及界桩存在的活动,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尽量恢复原状。  (4)因生产生活需要,需增设界桩、边界线标志或界桩位置需移动,界桩需报废时,双方要联合上报该界线批准机关,同意后再行实施。增设界桩、边界线标志或界桩移位、双方要在协议书附图上经测定后将图上点位确定在实地,以确保新设或移动的界线标志准确无误。同时,填写界桩登记表。  (5)清除单方在界线附近设立的界线标志物,避免当地群众对边界线的走向产生错误认识,如需设立,须按增设界桩、边界线标志的程序和方法设立。  (6)原无照片(含界桩复印件)和新增设的界桩,要补报界桩照片。  七、联检方法步骤  (一)准备阶段  1、制定联检实施方案。各级政府按照上级的有关要求,统一安排本区域内行政区域界线的联检工作,制定工作计划(每条界线在联检前,由牵头方会同毗邻方共同拟定联检工作计划,明确界桩分工管理),并抄送市民政局。  2、落实车辆、人员、经费  各镇区政府在联检工作开展前,落实联检工作所需的车辆、人员和工作经费。  3、准备各有关资料和工具  每条界线在联检前,界线双方准备好该界线的协议书、协议书附图、界桩登记表、界桩成果表等资料的复印件。牵头方还要准备好联检所需的纪录表格(附后)界桩清理工具和界桩重新描绘的红漆、毛笔等。  (二)实施阶段  1、界线双方开展全面的实地勘查,掌握边界变化情况;  2、按联检计划确定时间,由牵头一方会同毗邻方一起到界线实地逐点、逐段详细核对界线及其标志物等有无变化,对检查出的问题,双方共同提出处理意见,填写界桩联检纪录表和界线地物、地貌变化纪录表;  3、清除界桩周围杂草、遮挡物,并用红漆对文字进行重新描绘。如界桩方位物不存在,在附近另选地貌、地物作为方位物,并重新填写界桩登记表;  4、清除单方在界线附近设立的界线标志物;  5、发现危及界桩存在的活动,坚决予以制止,并尽量恢复原状;  6、向双方基层政府和群众明确已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以使当地政府和群众在生产生活中自觉遵守;  7、对丢失、损坏的界桩进行重新埋设或修复,对移动的界桩进行复位。界桩重新制作埋设、修复或复位由管理一方负责,经费由双方负责。重新埋设、修复或复位必须在原位置,界线双方在场;  8、增设界线标志物,并组织测绘队对新增加的界线标志物进行测绘;  9、组织测绘队对地貌、地物有明显变化,致使行政区域界线位置模糊不清,不能辨认的界线两侧地形进行修测或补调。  (三)总结上报阶段  1、编写联检纪录。界线双方根据实地检查情况,共同编写联检纪录加盖公章,并报市民政局。联检纪录一式四份,由双方政府、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存档。  2、起草联检报告。各级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界线联检情况,起草界线联检情况报告,并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  3、各级民政部门将联检结果纳入行政区域档案管理。  八、联检经费  市级联检经费为每公里2000元,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镇级联检工作经费参照市标准,由界线毗邻双方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列入镇年度财政预算。  九、林场界线联检工作参照本工作方案进行。  十、东莞市市界、镇界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安排表
东莞市市界、镇界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安排表地级市级界线界线名称 牵头单位 联检时间 参加联检的有关镇区深圳-东莞 深圳 2004 长安、大岭山、大朗、黄江、塘厦、凤岗、清溪惠州-东莞 东莞 2006 石龙、石排、企石、桥头、谢岗、清溪广州-东莞 广州 2007 石龙、石碣、高、中堂、麻涌、沙田、虎门镇级界线界线名称 牵头单位 联检时间 界线名称 牵头单位 联检时间中堂-高 中堂 2004 望牛墩-中堂 望牛墩 2004石碣-高 石碣 2004 中堂-万江 中堂 2004石龙-石碣 石龙 2004 高-万江 高 2004石龙-石排 石龙 2004 东城-高 东城 2004中堂-麻涌 中堂 2004 石碣-东城 石碣 2004麻涌-望牛墩 麻涌 2005 石排-横沥 石排 2005望牛墩-万江 望牛墩 2005 横沥-企石 横沥 2005莞城-万江 莞城 2005 企石-桥头 企石 2005万江-东城 万江 2005 洪梅-望牛墩 洪梅 2005莞城-东城 莞城 2005 桥头-常平 桥头 2005南城-莞城 南城 2005 寮步-茶山 寮步 2005东城-寮步 东城 2005 横沥-常平 横沥 2005界线名称 牵头单位 联检时间 界线名称 牵头单位 联检时间企石-常平 企石 2005 厚街-道 厚街 2005麻涌-洪梅 麻涌 2005 厚街-南城 厚街 2005万江-道 万江 2005 东城-大岭山 东城 2005南城-东城 南城 2005 寮步-大岭山 寮步 2005南城-万江 南城 2005 大朗-寮步 大朗 2005道-南城 道 2005 常平-大朗 常平 2005桥头-谢岗 桥头 2005 黄江-常平 黄江 2005常平-谢岗 常平 2005 樟木头-常平 樟木头 2005麻涌-沙田 麻涌 2005 沙田-厚街 沙田 2005沙田-道 沙田 2005 茶山-东坑 茶山 2006 大朗-大岭山 大朗 2006洪梅-沙田 洪梅 2006 黄江-大朗 黄江 2006道-洪梅 道 2006 塘厦-黄江 塘厦 2006樟木头-黄江 樟木头 2006 塘厦-樟木头 塘厦 2006谢岗-樟木头 谢岗 2006 清溪-樟木头 清溪 2006虎门-厚街 虎门 2006 谢岗-清溪 谢岗 2006虎门-大岭山 虎门 2006 虎门-沙田 虎门 2006大岭山-厚街 大岭山 2006 长安-大岭山 长安 2006大岭山-南城 大岭山 2006 凤岗-清溪 凤岗 2006界线名称 牵头单位 联检时间 界线名称 牵头单位 联检时间茶山-东城 茶山 2007 寮步-东坑 寮步 2007茶山-石碣 茶山 2007 东坑-常平 东坑 2007石龙-茶山 石龙 2007 大朗-东坑 大朗 2007石排-企石 石排 2007 石排-茶山 石排 2007茶山-横沥 茶山 2007 清溪-塘厦 清溪 2007东坑-横沥 东坑 2007 长安-虎门 长安 2007道-望牛墩 道 2007 凤岗-塘厦 凤岗 2007林场界线界线名称 牵头单位 联检时间樟木头林场-樟木头(二条) 樟木头林场 2007樟木头林场-大朗 樟木头林场 2007清溪林场-清溪 清溪林场 2007大屏嶂林场-塘厦 大屏嶂林场 2007同沙林场-东城 同沙林场 2007黄旗林场-东城 黄旗林场 2007市林科所-东城 市林科所 2007植物园-南城 植物园 2007大岭山林场-虎门 大岭山林场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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