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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开展设置市、镇(街)、 村(社区)标志牌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年08月0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民政部和省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部署和“东莞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市2006年起,到2008年底止,开展设置市、镇(街)、村(社区)标志牌工作。目前,我市大部分镇(街)已完成了路、街、巷、楼(门)牌设置。而现有的市、镇、村标志牌是于1998年设置的,因我市城市化建设的高速发展,新修道路及旧路扩建改造,造成大量市、镇、村标志牌损坏和缺失。同时,随着村改居及社区建设工作的推进,村(居)名称发生大量改变,旧标志牌已不适用。为确保我市各类地名标志系统配套,即:市、镇(街)、村(社区)标志牌与路、街、巷、楼(门)牌等各类地名标志齐全配套,为广大群众提供地名指路导向作用,提升我市城市形象,决定在全市开展设置市、镇(街)、村(社区)标志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市、镇(街)、村(社区)标志牌设置位置。
(一)市标志牌设置。在进入东莞市域的国、省、县道的行政区域界位上设置东莞市标志牌。
(二)镇(街)标志牌设置。在进入镇(街)的国、省、县道及东莞市主干道路行政区域界位上设置镇(街)标志牌。
(三)村(社区)标志牌设置。在国、省、县道及市、镇主干道路路口设置村(社区)标志牌。
二、市、镇、村(社区)标志牌的内容、规格和材料参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的GB17733.1-1999《地名标牌城乡》强制性国家产品标准执行。
三、市、镇(街)标志牌的设置,因要求准确设置在行政区域界位上,定位技术要求高,且标志牌数量较少,由市地名办统一组织设置,市政府采购办统一组织招标。市标志牌设置经费由市财政安排,市国库支付中心支付;镇(街)标志牌设置经费由各镇(街)财政安排,待工程中标和验收合格后,由各镇(街)财政分别支付。市、镇(街)标志牌设置工作在今年底完成。
村(社区)标志牌由各镇(街)自行组织,2008年底前完成,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四、各镇(街)要高度重视,把设置市、镇(街)、村(社区)标志牌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各社会事务办(民政办)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牵头组织并实施市、镇(街)、村(社区)设标工作。
五、市、镇(街)、村(社区)标志牌由市地名办统一样式,各镇(街)必须依照统一的样式开展设标工作,以确保全市地名标志牌规范统一。
六、市标志牌由市地名办调查统计设置位置和数量。镇(街)及村(社区)标志牌由镇(街)社会事务办调查统计设置位置和数量,并于6月30日前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报市地名办(联系人:李建武,联系电话:22832560)。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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