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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立东莞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府办〔2011〕75号

关于印发建立东莞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
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建立东莞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建立东莞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
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援助体系,及时缓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根据省物价局等5部门《关于建立健全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粤价〔2011〕38号)精神,结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补助与价格上涨相适应原则。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补助标准与价格上涨水平相适应,缓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生活造成的影响。
(二)迅速响应原则。当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指数持续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困难群众生活支出明显增加时,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要迅速响应,及时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缓解困难群众生活压力。
二、补贴对象
主要包括低保对象、五保对象、优抚对象、一至四级困难残疾人(含已治愈的麻风病人)、贫困归侨、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弃婴)和社会散居的孤儿等人群。
三、启动条件
(一)以连续3个月为动态监测期,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启动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1.CPI同比连续涨幅超过3%(下限含本数,下同);
2.食品类价格同比连续涨幅超过7%;
3.居住类中水、电、燃料类价格同比连续涨幅超过7%。
(二)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后,按如下条件停止发放补贴:
1.单个月份不满足联动机制启动临界条件的(即CPI同比涨幅低于3%;食品类价格或水、电、燃料类价格同比涨幅低于7%),暂停发放该月补贴;
2.持续3个月不满足联动机制启动临界条件的,停止发放补贴,重新进入动态监测期。
四、发放标准
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后,按如下补贴标准执行:
(一)CPI同比涨幅为3%—6%,或食品类价格,居住类中水、电、燃料类价格同比涨幅为7%—15%的,每人每月补贴当年低保标准的10%;
(二)CPI同比涨幅超过6%,或食品类价格,居住类中水、电、燃料类价格同比涨幅超过15%的,每人每月补贴当年低保标准的15%。
(三)启动当月,向补贴对象一次性补发前三个月的临时价格补贴,以后逐月发放。
我市已建立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每两年调整一次。在低保标准上调当年,出现上述第(一)项情形时,不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出现上述第(二)项情形时,发放第二档与第一档标准的差额,即按当年低保标准的5%增发临时价格补贴。
五、资金来源
启动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所需资金,在市价格调节基金中开支,市价格调节基金余额不足时,在市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
六、启动程序
临时价格联动机制的启动或停止由市物价局提出,经市民政局、财政局、国家统计局东莞调查队共同确认后执行。
七、部门职责
建立和启动补贴联动机制涉及的工作主要由市物价局、民政局、财政局和国家统计局东莞调查队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一)市物价局负责牵头协调和衔接各相关部门工作,做好当地居民主要生活消费品零售价格变动情况的动态监测,会同市民政局、财政局、国家统计局东莞调查队启动或终止补贴联动机制。
(二)国家统计局东莞调查队负责编制每月当地有关价格指数,及时通报市民政局、财政局、物价局。
(三)市民政局负责对辖区范围低收入群众基础数据和生活状况摸底调查,认真做好临时价格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定期或不定期会同市财政局、物价局、监察局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弄虚作假及贪污、挪用、截留补贴款等违纪违法行为。
(四)市财政局统筹安排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落实到位。
八、本联动机制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试行三年,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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