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企业优惠政策

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广使用“粤国Ш”车用成品油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府办〔2008〕5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推广使用“粤国Ш”车用成品油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十日 东莞市推广使用“粤国Ш”车用成品油工作方案 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广东省的统一部署,我市计划于2008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所有加油站全面销售“粤国Ш”车用成品油,以进一步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提高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水平。一、推广时间从2008年7月1日起,我市所有加油站全面销售符合“粤国Ш”标准车用成品油,在正式实施前一个月内,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完成油品标识更新和油品置换等工作。二、组织领导为确保“粤国Ш”车用成品油技术规范标准在全市范围内顺利实施,成立“东莞市‘粤国Ш’车用成品油推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粤国Ш”车用成品油的全面推广使用工作,由主管副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经贸局、环保局、财政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地税局、中石化东莞分公司、中石油东莞分公司分管领导任小组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市经贸局、环保局负责联合起草《东莞市全面推广使用“粤国Ш”车用成品油的通告》,报市政府发布实施。三、保障措施(一)落实资源,保障供应市经贸局加强与中石化和中石油两大油品经营企业的协调,制订和完善“粤国Ш”车用成品油供应方案,确保“粤国Ш”车用成品油的稳定供应,并保证库存量达到可用8天以上。有关油品经营企业要加强与上级公司或炼厂的沟通,确保资源充足供应。牵头单位:市经贸局,协办单位:中石化东莞分公司、中石油东莞分公司。(二)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1.加大“粤国Ш”车用成品油质量监管力度。2008年7月1日前,对成品油经营单位的油品置换工作进行检查,对于标识标注更换尚未完成的单位督促按期完工,确保“粤国Ш”车用成品油的推广能在封闭环境下运行。定期与不定期对加油站、油库、公共交通企业进行巡查,随机抽样检验油品质量,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和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牵头部门:市质监局,协办单位:市工商局、环保局。2.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证照的检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借推广“粤国Ш”车用成品油工作之机,加大对证照不全、无证无照经营、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书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整治力度,进一步规范我市油品市场的经营秩序。牵头部门:市工商局,协办单位:市经贸局、市安监局。3.加强对油品使用单位的监管。要对城市公交、道路客货运企业和港口码头的运营车辆的用油质量实施监管,确保运营车辆使用的车用成品油符合“粤国Ш”标准,对使用不符合“粤国Ш”标准油品的运营车辆及单位,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协办单位:市环保局、公安局。(三)落实“粤国Ш”车用成品油的价格政策向社会公布“粤国Ш”车用成品油的价格政策,做好有关价格变动的解释宣传工作,落实公交车、出租车等行业燃油的价格补贴政策。加强市场“粤国Ш”车用成品油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督促经营企业建立规范的记账凭证和来往账目,维护市场稳定有序。 牵头单位:市物价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四)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管力度公布在东莞区域内行驶车辆的排放标准并执行;公布对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的处罚规定;定期和不定期在不同行政区域和路段加强对车辆尾气排放的检测;对尾气排放不达标的机动车辆按规定进行处罚;车辆年审时增加尾气测试指标,对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年审不予通过。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协办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五)加大推广使用“粤国Ш”车用成品油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宣传渠道向各经营单位、使用单位和社会公众开展“粤国Ш”车用成品油推广使用宣传工作,积极宣传推广使用“粤国Ш”车用成品油的意义、推广时间、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要求、油品质量标准以及监管要求等内容,使各成品油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加深对推广工作的了解和认识,提高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并通过落实奖励举报制度,广泛发动群众积极投诉举报车用成品油的违法销售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和舆论氛围。牵头单位:市经贸局,协办单位:市环保局、质监局、中石化东莞分公司、中石油东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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