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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函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02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府〔2007〕136号)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东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建立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控制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危害和后果,保障公众生命健康,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核应急预案》、《东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东莞市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主要指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1.4 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切实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

(二)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镇街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建立并执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辐射事故的等级分级响应。

(三)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辐射事故现场应急响应的领导和指挥以事发镇街为主,实行镇街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镇街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与协调作用。各级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四)依靠科学,专兼结合。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响应能力,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五)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法规,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安全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2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机构与职责

2.1 辐射事故应急机构

本市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下设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辐射应急办”)、技术专家组、现场应急监测组。

2.2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

(2)负责向市委、市政府、省环保厅报告辐射事故信息;

(3)负责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演习和应急人员的培训;

(4)负责向社会公布辐射事故情况;

(5)负责组织辖区内辐射应急方面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6)负责辐射事故处置期间的后勤保障工作。

2.3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办公室的组成与职责

2.3.1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办公室的组成

市辐射应急办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任主任,成员由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和市财政局的相应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2.3.2
主要职责

(1)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落实日常准备工作;

(2)负责辐射事故处置期间信息资料的收集、传递,参与事故调查及后果评价,草拟事故通报和工作报告等;

(3)负责与技术专家组、现场应急监测组的联络工作;

(4)负责与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联络工作;

(5)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战演习方案等具体工作;

(6)对全市使用放射源的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消除隐患;

(7)完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支持保障部门的职责

2.4.1
市环保局职责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辐射事故造成的损失及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估,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组织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提出保护公众和保护环境的措施建议。

2.4.2
市公安局的职责

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对受污染区域进行治安封锁、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维护社会稳定、群众疏散、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等工作;做好事故发生点周围地区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持社会秩序,防止和制止不明真相的人聚众闹事;确保事故发生点周围地区交通畅通。

2.4.3
市卫生局职责

负责组织辐射职业病危害评估;负责辐射事故的医学应急救治工作。

2.4.4
市财政局职责

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辐射监管能力建设的财政支出保障。

2.4.5
技术专家组职责

技术专家组由辐射防护、放射医学、放射环境监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参与应急队伍培训、应急演习、情报信息收集、设施设备建设和维护工作;为应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技术咨询;在事故状态下,负责接收、整理和分析事故单位的安全参数及事故应急相关信息,参与事故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的判断分析,并为应急处理处置决策提供咨询。对事故后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和预测,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提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措施和建议,并对辐射事故应急状态的启动和终止提出建议。

2.4.6
现场应急监测组

现场应急监测组由市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及市环保局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的辐射监测,并视情况邀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环境辐射研究监测中心参加;负责建立应急监测数据库及应急监测方案,对事故现场进行监测,并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负责对事故现场的污染进行处置。

2.4.7
镇街职责

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机构;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当地发生的辐射事故,了解事故发生原因、事故状况和发展趋势,配合做好应急监测和环境评价工作;负责组织辖区内辐射应急方面的公众宣传教育工作;完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4.8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主要责任

(1)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

(2)制定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3)发现辐射事故的隐患时,要及时采取措施,清除事故隐患,并详细记录备案,上报市环保局;

(4)发生辐射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立即向环保、公安、卫生部门报告, 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控制事故现场,减少人员可能受到的伤害,必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

3  辐射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3.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2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3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4  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4 辐射事故报告制度

4.1 发生辐射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在事故发生的1小时内及时上报市环保(市辐射应急办)、公安、卫生等部门,并按要求填报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4.2 市环保(市辐射应急办)、公安、卫生部门在辐射事故发生后,应在1小时内将事故信息报告市政府,并根据市政府统一口径向各自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4.3 镇街及其有关部门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及时向市环保局通报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状况和发展趋势。

4.4 市环保局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对事故进行初步分级,并通过正式公文向省环保厅报告。

5  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程序

5.1 立即报告

发生辐射污染事故时,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向市辐射应急办、事发地镇街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发单位、事发地点、时间、起因、污染及影响、损失的初步情况等。

5.2 快速出动

市辐射应急办立即组织应急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如需启动应急预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指挥事故的应急工作,进入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5.3 控制现场

初步确定污染性质和控制范围,迅速布控现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安排环保、公安、卫生部门及事发地辖区政府相互协作,协同作战,初步划定警戒范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5.4 现场调查

市辐射应急办、现场应急监测组按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迅速展开监测布点和摄像、拍照等调查取证工作,确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种类、性质、数量,已造成的污染范围、影响程度等情况。

5.5 情况上报

市辐射应急办按照1小时速报、24小时确报的要求,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市政府报告已掌握的重要情况,并报省环保厅。

5.6 污染处置

根据调查取证和现场监测结果,结合专家组意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确定事故影响范围内的污染物处置方案,减少污染危害。

5.7 信息发布

市辐射应急办组织有关责任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通稿、专家评论等,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向公众发布。

5.8 污染跟踪

市辐射应急办结合专家组的意见确定污染事故可能长期存在的潜在或间接危害及社会影响,对污染危害实施跟踪调查、监测,直至危害消除。

6  辐射事故应急终止和恢复

6.1 应急终止条件和程序

6.1.1
终止条件

辐射事故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采取并将持续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免受污染,使事故的长期辐射影响降至最低限度。

6.1.2
终止程序

市辐射应急办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做出设立污染警戒区域和时限的决定,并提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终止的请示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经批准后,市辐射应急办宣布终止应急状态,并撰写应急处置工作的详细书面报告,应急响应结束。

6.2 恢复

辐射应急事故应急终止后,市辐射应急办应配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执行下列行动:

(1)评价所有应急日志、记录、产生过程,书面信息等;

(2)回顾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产生过程,责令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重复出现类似事故;

(3)回顾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

(4)根据实践的经验,修改现有的应急方案和程序;

(5)应急终止后,市辐射应急办应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提交总结报告。

6.3 后期处置

6.3.1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镇街负责,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对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事发镇街做好评估后受照人员的医疗救助和抚恤工作,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对事故影响区域的居民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和有关辐射基本知识宣传。

      市辐射应急办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资料归档和总结,收集所有的应急日志、记录、报告等书面材料,评估应急处置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撰写调查和总结报告,提出加强防范突发辐射事故的建议。

6.3.2
保险

      建立辐射事故社会保险机制,为辐射应急处置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发生辐射事故的企事业单位,要办理有关保险。辐射事故发生后,协调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物资装备保障

7.1.1
应急车辆

 根据不同事故的应急响应要求,辐射事故应急办配置与应急工作相适应的应急车辆及配套装备。

7.1.2
应急监测设备

 根据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各类应急监测的仪器设备,并进行经常性地维修保养,保证应急监测的需要。 

7.1.3
应急人员防护装备

辐射事故应急办为应急人员配备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和装备。

7.2 通信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办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确保应急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间的联络畅通。

7.3 人力资源保障

以环保、卫生、公安的专业机构为基础,建立东莞市辐射事故应急队伍;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素质和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辐射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突发环境事故处置措施的应急队伍。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等现场处置工作。

7.4 技术保障

 建立辐射事故联动系统,确保在启动应急响应前、事故发生后技术专家组成员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辐射事故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队伍。

8  应急培训与演练

8.1 应急培训

市辐射应急办统一组织对辐射应急人员的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分类、分批、分期进行。

8.2 应急演习

经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市辐射应急办定期组织事故演练。

9  奖励与责任追究

(1)在辐射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或有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在辐射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或有明显过错,导致产生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解释

(1)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2)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3)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4)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或者在应急过程中产生新的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市环保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3年修订一次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镇街环保分局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后,报市辐射应急办备案。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风险,制定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10.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0.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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