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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府办〔2007〕73号)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各镇街能耗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各重点耗能企业以市经贸局根据节能目标责任书核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市经贸局认可的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镇街、各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5分,不含95分)、基本完成(60-80分,不含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不含60分)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由市发改局会同市经贸局、统计局等部门另行下发。
 三、考核程序
(一)当年年初,市节能减排办下达各镇街当年节能目标,确定为年度节能目标。
(二)每年6月10日前,各镇街将上年度本地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送市经贸局、发改局。
市经贸局会同市发改局、监察局、财政局、人事局、建设局、国资委、统计局、质监局、科技局、交通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镇街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6月底前上报市政府。对各镇街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经贸局、发改局、统计局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市组织、人事部门。
(三)省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由市经贸局负责组织实施。省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经贸局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省经贸委和省节能减排办,企业计算节能指标涉及的能源统计数据,须经市统计局核定;市经贸局负责组织由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组成的评估组,对省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政府和省经贸委、国资委。
市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由市经贸局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于5月底前报省经贸委备案,抄送省节能减排办。
 四、奖惩措施
   (一)各镇街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的结果,由市经贸局、发改局、统计局联合报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市委组织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各镇街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结果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等级的镇街,由市政府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相应的表彰;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镇街,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市暂停对该镇街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镇街,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抄送市经贸局、发改局,并落实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镇街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市政府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表彰。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推荐申报免检、名牌产品,不给予财政资金扶持等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市政府,限期整改,属省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同时抄送省经贸委和省节能减排办。对重点耗能企业中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评价考核结果,由市国资委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镇街,予以通报批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在节能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查实,其考核结果将视为未完成等级,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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