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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穗莞深和莞惠城际轨道交通(东莞段)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征收补偿审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府办〔2009〕99号文规定标准的项目。
(四)有争议的项目。
(五)其他存在较大疑问的项目。
第十五条 对于按有关文件标准进行征收补偿的,市联合审核小组抽查的内容主要是征收补偿的面积、适用的标准、金额等。抽查过程中若发现送审事项存在问题的,应相应扩大抽查范围。
对于采取评估方式进行征收补偿的,抽查的内容主要是评估原则、评估依据、评估程序、评估方法、技术参数、计算过程以及抽查核实评估面积等。
第十六条 报送市联合审核小组的资料要求(土地征收补偿方面):
(一)送审资料清单。
(二)土地分类补偿统计表。
(三)农用地、未利用地部分,需提供经城际轨道交通(东莞段)项目建设单位、属地镇(街)政府、原权属单位、测绘机构共同盖章确认的用地红线图和征地面积确认表(以村为单位提供)。
(四)已批建设用地部分,提供审核所需资料:
1、经城际轨道交通(东莞段)项目建设单位、属地镇街政府、原权属单位、测绘机构共同盖章确认的用地红线图和征地面积确认表(以宗地为单位提供);
2、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文复印件﹝需由城际轨道交通(东莞段)项目建设单位、属地镇街政府、被征地单位共同盖章确认,并加具“与原件相符”字样﹞;
3、由城际轨道交通(东莞段)项目建设单位、属地镇政府共同盖章确认的补偿统计表(以宗地为单位统计);
4、按评估价补偿的,需提供评估报告(含评估技术报告);
5、对补偿结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报送市联合审核小组的资料要求(地上建筑征收补偿方面):
(一)送审资料清单;
(二)《房屋征收数量及补偿标准统计表》、《征收数量及补偿金额登记汇总表》、《房屋征收评估报告登记汇总表》,汇总表应由测绘机构测绘详查并经被征收人、镇街拆迁办负责人、城际轨道交通(东莞段)项目建设单位等确认;
(三)房屋征收红线位置图;
(四)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征收红线图(根据实际提供);
(五)有关权属证明资料;
(六)如被征收单位提供的资料无法证明其产权,或被征收单位要求与所提供资料的法定记载不同的(如:使用年限、用途等),征收单位应对其进行调查,并书面说明征收单位送审意见;
(七)地上建(构)筑物和青苗的现场清点确认资料或经专业测绘部门盖章确认的测绘统计表,或征收人、被征收人及中介机构三方签字确认的征收工程实地查勘丈量表及资产清单,及建(构)筑物竣工图纸;
(八)隐蔽工程送审资料应包括:
1、桩基工程完整的原始资料,桩基工程汇总表,其他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备查,桩基工程原始资料应由监理单位签章确认,被征收人应对桩基工程量汇总表签章确认(上述资料尽可能提供);
2、如无法提供依据充分的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征收单位应要求被征收单位签署隐蔽工程资料承诺书,并在被征收单位的隐蔽工程承诺书或相关资料上证明“建议按被征收单位承诺的工程量计算”且签名盖章确认;
3、被征收物(包括:建(构)筑物、机械设备等)现场照片;
4、厂区平面布置图,被征收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表和机械设备清单,评估基准日存货库存明细表;
5、大型机械设备的购销合同、安装合同、安装图纸、发票、收据以及设备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资料;
6、征收地块内市政管线迁移工程资料;
7、评估报告技术说明及其电子文档,并提供确定评估结果的有关系数、参数等的证明资料(适用于对中介机构评估报告的复核);
8、对补偿结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 现场查勘丈量工作须由三人(含三人)以上同时参加,并须对被征收的建(构)筑物进行编号、现场拍照、记录,做好原始证据的保存。查丈图、补偿清单应清晰无涂改,原始凭证须作附件保存。
第十九条 属地镇(街)政府应建立公示制度,将有关征收补偿情况及时向群众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参与评估的估价机构必须在每份评估报告中附上1-2张估价师现场勘测被征收房屋的照片。
第二十一条 属地镇(街)应设立现场公示栏,开设举报投诉专线,公布相关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多渠道接受群众对估价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审核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征收补偿审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等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抽查中发现错误较多的镇(街),或有弄虚作假情况的镇(街),市将提高抽查复核比率,并视情节给予相应负责人诫勉或批评。
第二十四条 评估机构及相关人员要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评估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作弊或者玩忽职守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经认定为失实或存在重大误差的,该评估机构将不能继续参与穗莞深和莞惠城际轨道交通项目的评估工作,3年内不得从事我市政府部门委托的评估工作,并提请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会同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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