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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府〔1996〕35号)执行。
八、水土保持方案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方可申请办理开发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其他审批手续。
市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协调和配合,严格把关。凡按规定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建设项目,在未取得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市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征用和采矿登记、许可手续;涉及采伐林木的,林业部门不予发放采伐许可证;交通运输、规划、工商、农业、财政、经信、城建、城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
九、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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