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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试点公立医院实施取消药品加成政策补偿方案(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府〔2012〕157号)精神,为推进医药分开改革工作,破除“以药补医”机制,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实现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调整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推动我市“医药分开”改革工作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奖励方案。
一、考核目的
加强对试点医院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促进“医药分开”改革工作,提高财政及社保奖励经费使用效益,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通过优化服务流程,推广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降低医药费用,有效减轻群众就医费用负担,让人民群众得到实惠,医务人员受到鼓舞。
二、考核原则
(一)统一标准、统一办法;
(二)公平、公正、公开;
(三)日常督查与考核评估相结合;
(四)坚持考核结果与改进服务和经费奖励相挂钩。
三、考核对象
石龙人民医院、新涌医院、莞城医院、石碣医院、道滘医院等5家试点公立医院。
四、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控制每门诊人次费用:比全市医药费用收入“总控”指标值下降2%;
(二)控制每住院床日费用:比全市医药费用收入“总控”指标值下降2%;
(三)控制每出院病人费用:比全市医药费用收入“总控”指标值下降1%;
(四)降低药品使用量:在2012年零差率基础上药品使用量下降5%(剔除业务增量);
(五)降低药品占比:对比2012年药品占医疗业务收入的比例降幅达15%。
五、考核办法和考核安排
(一)考核工作采取现场考察、查阅资料、听取汇报、问卷调查等多种方法。
(二)考核周期。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其中,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考核指标与2012年10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同期对比。
(三)市医改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社保局、市物价局组织考核小组实施考核评估工作。
六、考核计分与考核结果应用
(一)考核计分
达到或超过考核内容中每项标准的,该项得20分,没达到要求指标的,按达到指标的百分比折算成该项分数(即达到指标的百分比×20分),五项指标分数之和为考核总分。
(二)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作为财政、社保、卫生行政部门核拨奖励资金的主要依据。
(三)奖励资金
1、以试点医院2012年药品加成收入的20%作专项奖励资金(简称“财政奖”);
2、医院药品费用下降部分所节约的社保基金(扣除支付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增加支出的部分,以下简称“社保基金节约部分奖”);
3、节约社保定额总量部分。
(四)奖励办法
1、财政奖。降低药品使用量的奖励。对试点医院总体医疗增长幅度符合本方案第四点“考核内容及标准”有关规定的,且剔除业务增量后,药品使用量对比2012年下降5%以上,财政奖全额拨付;下降幅度在4-4.99%的,财政奖按80%拨付;下降幅度在3-3.99%的,财政奖按70%拨付;下降幅度在2-2.99%的,财政奖按60%拨付;下降幅度在1-1.99%的,财政奖按50%拨付。
2、社保基金节约部分奖。考核总分为100分的,奖励社保基金节约部分的100%;85-100分(不含100分,下同)的,奖励85%;60-85分的,奖励70%;50-60分的,奖励50%。
3、节约社保定额总量奖励。在社保定额总量存在结余的情况下,按社保规定核算的偿付金额,再额外增加5个百分点以内的奖励。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各试点公立医院要把考核工作作为落实“医药分开”改革工作的重要抓手,成立相应考核小组和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数据分析与考核管理。
2、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与指导,确保考核奖励工作顺利有效实施。
(二)严肃考核纪律
对在考核工作中敷衍塞责或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将相应扣减奖励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严格考核管理
1、各级财政、社保部门要严格按照考核结果核拨年度奖励资金,并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得截留、挪用或拖欠奖励资金。
2、各相关部门要对考核结果进行科学严谨、客观详细的分析,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调整政策,适时推广运用,确保“医药分开”工作持续稳定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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