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企业优惠政策

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属关停、破产企业原在册在职固定职工移交社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02月10日 政策文号:东府办〔2008〕14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府办〔2002〕45号文的规定支付退管费;办理接管时已过退养年龄的,只支付退管费),有关费用从国有资产收益专户据实列支。
    第五条 社区接收原企业固定职工后,要积极提供具体的社会化管理服务。
    (一)负责承接固定职工管理服务关系,按规定办理固定职工的社会保险、户口迁移等有关手续;落实好固定职工的选举权问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
    (二)配合有关部门协助下岗人员落实好各项再就业政策,鼓励下岗适龄人员参与各项职业技能培训,实现再就业;
    (三)为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办理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协助社保部门做好达到退养年龄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发放、养老待遇资格验证等工作;协助或指导死亡职工家属办理申领死亡待遇和终止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手续;
    (四)负责固定职工中党员的接收、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党员经常开展组织活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党费收缴工作,按市组织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五)建立固定职工基本信息库,发放联系卡,定期走访,保持与固定职工的沟通和联系;为有特殊困难的固定职工及时提供服务,特别是为高龄、孤寡、病残等生活困难固定职工提供义务服务;
    (六)建立固定职工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
    第六条 固定职工移交社区后能否享受分红等福利,相关社区按照《关于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东委办〔2004〕16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能巧立名目,违法收取其他费用。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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