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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实施<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12日 政策文号:东府办〔2012〕17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府办〔2012〕175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实施<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
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实施<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细则(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4日
东莞市实施《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
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根据《印发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1〕127号)精神,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参保范围
年满60周岁、没有参加我市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和其他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非从业人员,可在户籍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愿申请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在户籍迁入本市前已达到或超过60周岁的人员,其迁入前户籍所在地已经实施或应当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再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范围。
二、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负担。
(一)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给予政府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政府出资的资金建立基础养老金。除中央财政补贴外的其余资金由市财政承担40%,镇(街)和村(居)委会共同承担60%。各镇(街)财政与村(居)委会分担本镇(街)所需资金的比例,由镇(街)自行确定。
(二)对没有明确户籍归属的村(社区)或村(社区)没有经济实体,无法承担所需资金的,参照新型社区的做法,所需资金由该参保人户籍所属的镇(街)财政承担。
三、养老待遇
(一)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终老待遇构成。
(二)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后终老待遇标准为6180元/人,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40%,镇(街)和村(居)委会共同承担60%。各镇(街)财政与村(居)委会分担本镇(街)所需资金的比例,由镇(街)自行确定。
四、养老金领取条件
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从本人申请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镇居民养老金。
五、缴费激励和待遇调整机制
市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收入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六、管理与服务
(一)基金管理与监督
1、基金管理
(1)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管理。
(2)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
(3)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暂按照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公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参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基金监督
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二)经办管理服务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制定经办办法,记录参保人领取待遇情况,建立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2、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采取属地管理原则,由参保人户籍所属镇(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业务。
3、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三)其他事项
1、重复领取定期社会养老待遇的处理
居民不得领取两份以上的定期社会养老待遇。重复领取的,应选择领取一份社会养老待遇;未选择在本市领取城镇居民养老金的,其在本市享受城镇居民养老金的资格取消,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回其已重复领取的城镇居民养老金。
2、冒领养老金的处理
城镇居民养老金领取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应及时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报。逾期不报造成多领城镇居民养老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回其多领的养老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养老待遇,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验证管理
城镇居民养老金领取人员验证办法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生存验证管理办法执行。
七、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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