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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扩权强镇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0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府办〔2009〕145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扩权强镇试点

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扩权强镇试点工作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东莞市扩权强镇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权强镇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09〕1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精神,为保障我市扩权强镇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职责分工

试点镇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把握重点,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协作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作衔接,共同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市扩权强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协调扩权强镇试点工作。

试点镇要主动加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整合行政资源,改善政务环境,做好事项承接工作,同时要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做到既依法正确履行管理职权,又主动承担工作责任,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最大成效。重点做好五方面工作:一是加强与市直放权部门的工作对接,认真做好市直部门下放事权的承接工作,实现事权平稳交接;二是充实工作人员,并加强业务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和履职能力;三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行使下放事权;四是根据本镇经济社会发展及扩权实际需要,按照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的要求,研究提出机构调整设置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审批;五是按要求落实信息反馈制度。

市直各放权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上级对口部门的沟通联系,争取上级部门对我市试点工作的支持,做好事权的下放工作。重点做好七方面工作:一是成立部门扩权强镇领导机构,确定专人负责联系试点镇,加强跟踪服务;二是制定本部门关于扩权强镇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本部门每一项下放事项的具体操作程序、工作要求、注意事项以及指导监管措施等内容,报市政府备案后以本部门的文件印发给试点镇;三是刻制本单位的审批、处罚业务专用章交由试点镇使用;四是通过加强人员培训、派员驻点指导等多种方式,帮助试点镇工作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行政能力;五是协助试点镇制定承接事权的办事流程、岗位职责等规章制度;六是对试点镇行使下放事权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落实信息反馈制度;七是《东莞市扩大石龙镇、塘厦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事项目录》中未列明但前期已经下放的事权,要继续交由试点镇行使,并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操作程序,加强指导和监管。

市委政法委负责协调检察、审判机关对试点工作以事实为依据进行司法监督。

市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协调试点镇做好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落实下放试点镇管理的市直部门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任免程序。

市府办负责指导协调市直放权部门刻制业务专用章交试点镇使用、管理相关事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具体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和试点镇落实相关下放事权的相关事宜。

市法制局负责指导市直有关部门和试点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下放事权的具体操作程序,确保试点工作依法开展。一是指导规范事权下放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书;二是对相关事权下放和承接的操作方法和程序步骤,提供法律意见;三是对扩权强镇试点工作开展后产生的其他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四是协助市府办做好试点工作中涉及业务专用章刻制、管理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明确试点镇和市直有关部门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相关事宜,切实加大对试点工作中行政权力的监督检查力度。

市国资委负责机构下放试点镇管理后涉及的国有、市属资产的处置。

市财政局负责制订扩大试点镇的财权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市人事局负责协助办理市直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下放试点镇管理后相关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划转手续。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配合、协助试点镇做好本镇机构编制方案的拟定工作,切实保障试点镇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适应试点工作的需要。

二、工作制度

(一)行政备案制度。为保证相关事权下放后,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市直部门和试点镇要共同研究,建立相关业务的备案制度。试点镇在按权限行使市直部门下放的事权,作出相关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等具体行政行为时,要按照市直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备案。市直部门要及时将下放事权的政策法规、相关文件传达试点镇,保障试点镇及时掌握和适用正确的政策法规行使行政权力。

(二)信息反馈制度。试点镇应以《工作简报》的形式,按要求及时向市扩权强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直部门报送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在承接事权的运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市直相关部门专题报告。市直放权部门发现试点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下放的事权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向试点镇发送整改或纠正意见书。经多次提出规范指导无效,市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可报请市政府督查部门进行专项督查。

三、权责关系

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试点镇承接市直部门下放的事权后,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和相关法律责任。

(一)行政管理权责。为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市劳动、社会保障、交通、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粮食管理储备等部门驻试点镇的派出机构,以及驻试点镇的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石龙博爱医院、塘厦医院等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由原来的垂直管理调整为(人、财、物)下放给镇政府管理,其主要领导由镇征求上级部门意见后按程序任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动物卫生监督所等部门驻试点镇的派出机构,以及石龙镇、塘厦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主要领导的管理由原来市直部门直接任免调整为由镇征求上级部门的意见后按程序任免。

(二)行政责任追究。对试点镇承接行使相关行政权力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过错,试点镇应承担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市直相关放权部门因指导和监管不到位而导致过错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试点镇具体承办因行使市直行政机关相关权力而引起的行政应诉、复议答复、信访答复和行政赔偿等事务,市直有关部门应给予协助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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