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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26日 政策文号:东府办〔2012〕15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府办〔2012〕153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责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3日
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我市科技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管理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所涉及部门负责人及其内设机构负责人。实行问责,应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资金的总称。
第四条 部门负责人及其内设机构负责人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 在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部门负责人及其内设机构负责人实行问责:
(一)对申报企业在申报环节没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申报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查,导致不符合申报资格的企业通过资格审查并最终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
(二)对申报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审核把关不严,导致企业通过提供伪造或虚假申报资料获得专项资金资助,或通过提供相同的财务支出凭证重复获得财政资助的;
(三)在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各个环节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导致不符合要求的项目顺利通过评审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
(四)没有严格贯彻执行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公示制度的;
(五)违反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的;
(六)对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财务情况、实施情况、履约情况等没有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检查监督或没有履行监管职责,导致专项资金被截留、挪用、挤占、贪污、私分的;
(七)对在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验收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导致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通过验收的;
(八)在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受理、评审、拨付、监管、验收等过程中,违反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专项资金重大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确需问责的。
第六条 问责的方式主要分为: 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具体如下:
(一)给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造成一定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予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二)给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造成较大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予以责令公开道歉或停职检查;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予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三)给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造成重大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予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予以公开道歉或停职检查;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予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四)违反廉洁自律的,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第七条 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八条 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九条 同一问责事实涉及到两个或以上部门的,视情节和后果对所涉部门人员进行问责。
第十条 受到问责的人员,须作出书面检查,并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第三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 通过检举、控告、审计、查办案件或其他方式发现问责线索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牵头,会同市组织人事部门、市审计局及市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问责调查工作,提出问责建议,经市纪委常委会审定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问责建议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纪委、市组织人事部门、市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被问责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 被问责人员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东莞市纪委、东莞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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