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企业优惠政策

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12日 政策文号:东府办〔2012〕176 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府办〔2012〕99号)的有关规定申请资助。
(四)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加速器),分别给予孵化器(加速器)经营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资助300万元和100万元。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加速器)须在两年内向市科技局提出资助申请,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对审批通过的市级孵化器(加速器)进行资助。
第十六条 已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加速器)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要求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将取消认定资格。
第十七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市财政已投入建设资金超过25%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因违反有关财经、安全生产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三)存在欠税、恶意欠薪、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五章 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第十八条 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是指依托于行业、领域具有综合优势的单位,组建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和高素质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十九条 支持科技企业及高等院校组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市财政按企业近5年投入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在用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的资金总额的25%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和100万元。已获得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资助以及市财政其他资助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进行资助。
第二十条 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认定条件:
(一)研发场地面积达300平方米;
(二)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在用的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费总额达500万元;
(三)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科技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或获博士学位3年以上的人员不低于10%,中级职称或获硕士学位3年以上的人员不低于30%;
(四)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新药证书),或不少于3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或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科技奖励;
(五)有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为本行业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申请认定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依托单位是企业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东莞市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属于市重点扶持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及自主创新型企业,拥有主导产业和拳头产品,并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上年度企业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三)企业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技术领先地位,具有较高的技术管理水平,已通过相关的管理认证。
申请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机构须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规划方案,报市科技局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六章 重点实验室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是指依托行业、领域具有科研优势的单位,组建具有较完备的应用技术与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重大工程技术研究及开发条件和高素质创新人才队伍,能开展创新性研究的机构。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的资助对象和标准为:
(一)获得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或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立项并通过验收后,市财政按企业近5年投入实验室的在用的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和软件的资金总额的25%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获得省重点实验室、省企业重点实验室或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立项并通过验收后,市财政按企业近5年投入实验室的在用的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和软件的资金总额的25%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经认定的市重点实验室,市财政按企业近5年投入实验室的在用的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和软件的资金总额的25%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市财政按企业近5年投入实验室的在用的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和软件的资金总额的25%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实验室已获得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资助或市财政其他资助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进行资助。
第二十三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的认定条件:
(一)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必须是在我市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符合我市经济与科技发展战略,建立了较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运行制度,仪器设备管理规范;
(三)实验室专职工作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含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四)实验室用房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在用的科研设施、仪器、设备、软件的原始购置价不低于500万元;
(五)最近三年获批准立项的市级或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国家或部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少于1项;
(六)最近三年取得不少于2项的科技成果,取得的科研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有获国家或省科技奖励;
2.获二等奖或二等奖以上的市科技奖励;
3.获我国(含港澳台)、美国、日本或欧盟发明专利;
4.获得新药证书;
5.或在相关技术领域的核心刊物上发表了论文;
6.出版了专著。
(七)实验室开放运行,有开展对外服务。
申请市重点实验室的机构须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规划方案,报市科技局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四条 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的资助条件:
(一)实验室依托单位必须是在我市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实验室已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且证书有效;
(三)实验室专职工作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含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四)实验室用房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在用的科研设施、仪器、设备、软件的原始购置价不低于500万元。
第七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的新建或扩建、运营费补贴、专业镇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等的资助申请,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六条 市级孵化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资助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申请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按《“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立项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评审和审批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级孵化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申请材料按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实行。
第二十八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负责将资助资金直接划拨到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单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的财务管理、监督与绩效评价按《“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广东东莞产业园区

广东东莞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广东东莞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招商中心
400-162-2002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免费获取政策汇编

立即获取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