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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国有市属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3年09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印发《东莞市国有市属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国有市属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东莞市国有市属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国有、市属资产收益的收缴管理工作,确保国有、市属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以及《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市属资产收益,具体包括:  (一)国有、市属企业产权赎买、产权转让收入;  (二)国有、市属企业资产处置收入;  (三)国有、市属企业资产占用费收入;  (四)财政资金投资形成的由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经营性物业收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收益;  (五)国有股应分得的股利和国有股股权转让(含配股权转让)收入;  (六)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市属资产收益。  第三条 市属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资办)负责确认国有、市属资产收益征缴单位,须征缴资产收益的单位应当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将收益缴入财政专户。  第四条 市资办确认征缴的国有、市属资产收益,由企业或经营单位直接上缴市财政开设的国有、市属资产收益专户,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第五条 国有、市属资产收益应主要用于:  (一)国有、市属企业改制需政府投入的企业人员安置费以及企业改制所需的其他开支;  (二)按规定专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出租资产的维护及管理支出;   (三)政府新增建设项目的投资支出;  (四)市资办所属资产经营公司的人员经费;  (五)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国有、市属资产收益应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并严格按预算执行。国有、市属资产收益年度收支预算由市资办编制,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严格执行用款审批制度。国有、市属资产收益年度收支预算经市政府批准后,预算支出的用款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资办加具意见、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从财政专户中拨给有关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预算支出的,也应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资办加具意见、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建立和健全会计报表报送制度。市资办应按月编报国有、市属资产收益汇总表,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送市财政局。  第九条 企业或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将国有、市属资产收益及时足额入库,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市属资产收益的,由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市资办开设的国有、市属资产收益银行帐户,市财政局应当对该帐户进行核实,将国有、市属资产收益结余转入市财政开设的财政专户,并将原帐户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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