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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年08月0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截留、挪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补助、追缴项目全部财政资金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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