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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08日 政策文号:东府办〔2013〕45 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府办〔2006〕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资金的总称。具体包括科技发展专项,产业发展专项,外经贸发展专项,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专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质量发展专项,科技普及专项以及市预留资金等8大方面24项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专项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拟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技术规范,组织、指导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抽取部分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提出改进专项资金支出管理意见;定期向市政府报告专项资金的整体绩效情况。
第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项目承担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的绩效评价报告;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专项资金管理。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绩效评价的规定和要求,做好本单位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类型分为项目完成结果评价和项目实施过程评价。项目完成结果评价是指项目完成后总体绩效的评价,项目实施过程评价是指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阶段执行情况或跨年度项目支出绩效的评价。
第八条 项目完成结果评价。
实行计划制的项目,对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到期应完工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对项目支出的绩效和预定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在每年6月30日前向财政部门提交专项资金整体绩效评价报告。
对到期应完工而未能完成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绩效自评报告,并在报告中对未完工原因进行重点分析说明。
实行奖励或报销制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在每年6月30日前向财政部门提交专项资金整体绩效评价报告。
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评价。对资助额度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实施期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跨年度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要每年定期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资金实施过程使用绩效情况报告,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在每年6月30日前向财政部门提交专项资金实施过程整体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条 重点绩效评价。财政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每年筛选部分有影响和有代表性的专项资金(包括完工和未完工两种)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并形成绩效评价报告上报市政府。重点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在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根据各方面材料和基础数据,对项目评价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判断,综合专业意见,对项目支出的社会经济效益进行全面的评价。
财政部门可以自行组织评价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作为第三方机构独立实施评价。
第三章 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业务主管部门在申报预算时填报。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科技东莞”工程整体规划,并与相应的专项资金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要不断强化绩效理念,申报专项资金时要填报清晰明确、细化量化的绩效目标上报财政部门审核。
市立项资助的计划制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与业务主管部门签订的《项目合同书》中的绩效目标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程序审核通过后的绩效目标作为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原则上不予调整。如遇特殊原因确实需要调整的,必须将调整后的绩效目标报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第四章 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共由四级指标构成:
一、二、三级指标全面涵盖项目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项目实施过程和项目绩效水平,对项目进行全方位、全流程的评价,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四级指标是在评价对象确定后,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由业务主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商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评价标准包括计划标准和行业标准。计划标准是指专项资金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值;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和技术标准制定的相应的评价标准值。
第十六条 评价方法:
(一)目标比较法。根据实际情况主要采用目标比较法,将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效果与绩效目标进行对比,综合分析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网络评议法。建立网络评议渠道,收集社会各界对专项资金实施效果的意见和建议。
(三)满意度调查法。对专项资金项目受益群体进行抽样调查,了解受益群体对项目实施绩效的满意情况。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方法。
第五章 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按百分制综合得分高低,具体分为优(90分以上)、良(80-89分)、中(70-79分)、低(60-69分)、差(60分以下)等五个等级。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绩效评价结果,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评价结果,按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要求,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加以落实。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在项目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市财政、审计、监察等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将项目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行为记录。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绩效等级为优的,预算优先安排,可考虑扩大资金规模;等级为良的,建议保留其资金规模;等级为中的,建议缩减其资金规模;等级为低的,建议调整其资助方式;等级为差的,建议予以撤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格式)(略)
      2.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表(参考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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